重慶一學生跳樓反抗粗暴教師

     她從八樓跳下 同學們都驚呆了

    2003年4月12日中午,位於渝中區華一路41號的重慶實驗學校,剛用過午餐的上千中學生分散在校園裏。

    突然,從教學大樓八樓檔案室外半人多高的欄杆上跳下一人,重重地摔在了樓下的水泥地上,發出一聲悶響,鮮血染紅了地面。正在打籃球、踢足球的同學發出了驚呼:有人跳樓了,有人跳樓了!

    該校德育主任梁紅最先趕到現場,她抱起那名從樓上跳下來已經摔破了頭部的孩子,不停地呼喚著……同學們也從驚呆狀態回過神來奔向出事地點,他們看見眼淚從跳樓者的眼角流了出來,他們感覺到她的身體還在微微顫動,他們感覺到她的呼吸正在慢慢消失……

    12時50分,跳樓自殺的該校初三年級四班學生丁娟(化名)被送到了重慶市急救中心。

    呼吸、心跳停止,經鼻導給氧、氣管插管、機械通氣、消毒包紮等一系列搶救措施,主治醫師王玨十分惋惜地在急診病歷上書寫了以下診斷:查顱骨粉碎性骨折,雙瞳散大約0.5,無光反射,胸廓軟,浮肋,無呼吸音,無呼吸運動。急診診斷:高處墜落重型顱腦傷、重型胸傷。

    一朵含苞欲放的花蕾凋謝了,一個年輕美麗的生命逝去了,丁娟被推進了太平間。

    在隨後的調查中,公安人員在丁娟身上發現了一份遺書,其中寫道:“汪老師您説得很對,我做什麼都沒資格,學習不好,長得也不漂亮,連當坐臺都沒有資格。您放心我不會再給您惹事,因為這個世界上不會再有我這個人,我對您的承諾説到做到。”

    班主任先是打她 然後又很兇地責罵

    丁娟,1987年12月22日生,小學階段為三好學生,喜歡舞蹈,擅長書法;初中階段入學摸底全班前6名,數學科代表、學習委員、文藝積極分子、共青團員,身高1.58米,漂亮、活潑。

    據丁娟的爸爸丁志剛回憶,4月11日晚上,因外公、外婆外出旅遊,她媽媽回娘家去給外公、外婆照看家,丁娟與他在家,為了提高學習成績,丁娟已連續四個晚上開夜車,每晚都是接近零點才去睡覺,4月11日晚睡前還對他説,如果這次考好了,一定要爸爸陪她去九寨溝旅遊。

    事發當天清晨,由於鬧鈴不響,丁娟一覺醒來不覺已八點多,一下就慌了,連早餐也沒吃就急匆匆地準備趕往學校。正要出門,電話鈴響了,班主任汪老師打來了電話催她趕快到校上課。丁娟耽誤了一節課,第二節課,汪老師將她叫到辦公室。據事後在現場的老師、同學回憶,汪老師將丁娟叫到辦公室整整一個小時,先是用木棍打,然後很兇地責罵:“你不看看你自己,又矮、又醜、又肥,你只能當一輩子老處女,你連坐臺的資格都沒得。”恰好第三節課又是汪老師上語文課,整整一節課丁娟都坐在座位上痛哭、流淚……

    下課了,丁娟不見了,午餐時間,還是不見其蹤影,此時,她帶了一支筆,一個本子,一枚花一樣的發夾悄悄地從五樓自己的教室上到了八樓,然後悲劇發生了……

    教委認定教育方式不當是造成丁跳樓的誘因

    悲劇發生後,實驗學校所在的渝中區相關部門迅速作出反應。渝中區公安分局、捍衛路派出所當即介入,對現場進行了勘查,對屍體進行了檢驗,並於4月14日向校方與受害方作了案情通報。渝中區教委與實驗學校也同時對此事進行了調查。據調查,丁娟在遺書中提到的汪老師係重慶市實驗學校退休教師,她于2002年1月被重慶市實驗學校返聘為該校初三4班班主任兼語文教師。

    渝中區的教委、重慶市實驗學校為丁娟舉行了遺體告別儀式,學校領導在悼詞中稱丁娟同學聰明伶俐、活潑可愛、美麗漂亮、心地善良,在老師的心目中是一個健康向上的好學生,並對這起發生在校園內的悲劇致歉……

    4月14日,重慶市實驗學校行政會研究決定給予汪停止其班主任工作和教學工作的處理。由於汪係退休返聘教師,學校決定給予其解除聘用合同的處理。

    5月13日,渝中區教委正式下文給予汪撤銷教師資格的行政處罰,並收繳了其教師資格證書。在這份《重慶市渝中區教育委員會關於給予汪某撤銷教師資格的行政處罰的決定》中,再次清楚地提到了事發前後的經過。

    “2003年4月12日上午約12:25,重慶市實驗學校初三4班學生丁娟同學跳樓身亡。經學校、渝中區公安分局、捍衛路派出所和我委調查表明,汪某在丁娟同學跳樓前對其進行約一個小時的教育過程中,對丁娟同學有體罰現象,並使用了如‘像你這樣子長得又矮又醜,連坐臺都沒有資格’等尖酸刻薄的侮辱性語言,是丁娟同學跳樓身亡的誘因,造成了極大影響和嚴重後果……”

    渝中區教委和實驗學校均認定,汪的行為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五條之規定,且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根據國務院第188號令發的《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十八條之規定和原國家教委1998年3月6日發佈的《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渝中區教委為加強教師隊伍管理,嚴肅教師職業紀律,決定給予汪撤銷教師資格的行政處罰,並收繳其教師資格證書。

    雖然當時公安部門並未就此事件予以立案,但在5月22日,渝中區公安分局下發的刑事復議決定書中卻清楚地寫道:汪某涉嫌侮辱罪,屬於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範圍。

    據了解,這是重慶中學生以跳樓自殺方式來反抗粗暴教育方式的首例,汪老師也成為因此被取消教師資格的第一人。(陳跖)

    《重慶商報》2003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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