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界定就業失業再就業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近日下發《關於落實再就業政策考核指標幾個具體問題的函》,對就業、失業、再就業進行界定。

    該文件規定,就業人員指在法定勞動年齡內(男16—60歲,女16—55歲),從事一定的社會經濟活動,並取得合法勞動報酬或經營收入的人員。勞動報酬達到和超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為充分就業;勞動時間少於法定工作時間,且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本人願意從事更多工作的,為不充分就業。

    失業人員指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工作能力,無業且要求就業而未能就業的人員。對雖然從事一定社會勞動,但勞動報酬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視同失業。

    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的界定:領取《再就業優惠證》的下崗失業人員凡以下列形式實現就業的,均統計為已實現再就業人數:1.從事個體經營,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並享受稅費減免等再就業扶持政策的;2.已被用人單位錄用,簽訂勞動合同,並享受稅收減免、社保補貼等相關扶持政策的;3.在政府開發的公益崗位中得到安置,並享受社保補貼等相關扶持政策的;4.未享受再就業扶持政策,但已從事比較穩定的(如3個月以上)有合法收入的勞動,並且收入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文件指出,領取《再就業優惠證》的下崗失業人員,雖從事有收入勞動,但其收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視為不充分就業。對不充分就業人員,可暫不停發基本生活費或失業保險金,同時也不統計為已實現再就業人數。 (葉紫)

    《人民日報海外版》2003年5月10日


版權所有 中國網際網路新聞中心 電子郵件: webmaster @ china.org.cn 電話: 86-10-68326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