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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首例見義勇為索賠案塵埃落定

    上虞市瀝海鎮村民蔡張友在為別人關閉液化氣瓶時,不幸因煤氣爆炸受重傷身亡。去年11月,蔡張友的家屬和液化氣瓶主楊國新就如何賠償經濟損失打起了官司。近日,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作出二審判決,由楊國新償付給蔡的家屬21321.64元。至此,這起曾引起人們極大關注的見義勇為索賠案終於塵埃落定。

    替人搶險著火身亡

    2000年8月,在杭州濱江標準塘工地打工的上虞市農民蔡張友、楊國新去杭州市西湖區袁浦鎮東江村某渡口避颱風。8月11日,楊因故離開自己的船回上虞。第二天中午,正欲休息的蔡張友突然聞到楊國新的船上有液化氣味,遂進入楊的船艙試圖去關閉液化氣閥,就在此時,液化氣瓶發生爆炸。幾乎成了火人的蔡張友很快從船上跳到江灘,驚恐而痛苦地奔跑起來。岸上的人們見狀,趕緊七手八腳地將蔡張友送往醫院。雖經過10多天的奮力搶救,蔡張友還是因傷勢過重而不幸身亡。不久,蔡的家屬在悲痛之餘,將船主楊國新等三人一起告上法院,要求賠償醫藥費、死亡補償費、交通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等各種損失總計85496.64元。

    法院判決賠償2萬

    這場官司成為當地群眾的熱門話題。人們就蔡的行為是否屬見義勇為引發了一場不小的爭論,同時還引起了中央電視臺等十幾家新聞媒體的關注。上虞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後,經開庭審理,認為蔡張友在無約定義務和法定義務的情況下,發現楊國新船上的液化氣在泄漏,為避免楊的損失而去其船上排除險情的行為,有為楊謀利益的意思。因此,在不能證明蔡張友之死係本人過失的情況下,蔡張友為管理楊國新的事務而受到的損失,不管楊國新對此損失有無過錯,均應由楊承擔。據此,法院判令被告楊國新本人賠償給原告經濟損失85596.64元。

    楊國新對一審判決不服,于2000年12月28日提起上訴。紹興市中級認為,一審認定的事實基本清楚,楊國新提出無液化氣泄漏的理由與事實不符,但賠償計費有誤,遂判決楊國新償付給蔡的家屬21321.64元。

    

    《天府早報》2001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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