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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于近日聯合發佈了《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這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嚴打”整治以及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部署的一個重要舉措。該標準發佈後,一些經濟犯罪行為適用法律的具體標準有了統一規定,從而有利於加強公安機關與檢察機關的配合與協作,搞好經濟犯罪案件偵查、批捕、起訴工作的銜接,提高辦案效率,形成打擊合力。

    據悉,該標準涵蓋了公安機關經偵部門分管的全部77种經濟犯罪案件。涉及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二節走私罪中的走私假幣罪,第三節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第四節破壞金融秩序罪,第五節金融詐騙罪,第六節危害稅收徵管罪,第七節侵犯智慧財産權罪(侵犯著作權罪和銷售侵權複製品罪除外),第八節擾亂市場秩序罪(強迫交易罪,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倒賣車票、船票罪除外),涉及第五章侵犯財産罪中的職務侵佔罪、挪用資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對於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和刑法修正案增加規定和補充的相關犯罪的追訴標準,也作了規定。

    追訴標準主要是對這些犯罪案件的數額、數量標準加以明確,對構成犯罪的情節作了細化。以往,由於缺乏對一些經濟犯罪行為適用法律具體標準的規定,使一些經濟犯罪案件在立案偵查、批捕、起訴工作中出現掌握尺度不盡一致的情況,影響了案件的查處工作。追訴標準給辦案實踐提供了一個明確、統一的執法規範。該標準的出臺,必將對依法懲治經濟犯罪以及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工作,産生積極的影響。

    《人民日報》 (2001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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