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剋扣工資者要加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如果剋扣或者無故拖欠職工工資,今後除了要支付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外,還要支付賠償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若具有這些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並可支付賠償金。

    新華社 200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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