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並購法律規範已經確立

    商務部有關官員近日指出,《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規範外資並購不同組織形式及所有制形態的境內企業,因此,可以認為《規定》是在相對完整的意義上建立了外資並購的法律規範。

    他説,購買股權或購買資産是跨國並購的通行做法,《規定》所調整的“並購”即指該兩種並購方式。股權並購的目標企業限定為境內依照公司法設立或規範化改制形成的公司;資産並購的目標企業包括境內任何形式的企業。

    可見,《規定》關於外資並購的調整範圍是相對完整的。並購的目標企業涵蓋多種組織形式與所有制形態的境內企業。

    他説,《規定》對外資比例低於25%的並購予以了確認,並指出,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該情形同樣執行現行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應當辦理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和登記程式。

    他説,《規定》針對股權並購和資産並購兩種情形分別加以規範。作為一般原則,外國投資者股權並購的,被並購境內公司因其投資者向外資轉讓股權或外資購買其增資而變更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故被並購企業的原有債權債務應由並購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承繼;外國投資者資産並購的,由於被並購企業的法律主體地位並未因出讓資産而改變,故該企業的債權債務仍由其自行承擔。作為對上述原則規定的補充,《規定》還允許外國投資者、被並購企業、債權人及其他當事人另行協商處置被並購企業的債權債務。

    此外,《規定》有條件地確認了中國自然人在並購後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中的股東地位。

    關於如何確定交易價格問題,他説,立法上的考慮是兼顧合同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與政府監管原則,避免以非正常低價交易,以並購之名行向境外非法轉移外匯之實。

    我國正在加快制定《反壟斷法》。在該法出臺之前,如何監管外資並購中的壟斷行為以維護公平競爭?這位官員指出,《規定》對相關問題也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中國證券報》2003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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