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掛牌

    經國務院批准,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近日在京掛牌,開始根據國務院授權行使行政執法職能,依照法律、法規統一履行全國電力監管職責。

    據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主席柴松岳介紹,2002年3月,中央決定設立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2003年2月,國務院批准了《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明確了國家電監會的主要職能和機構編制。

    國家電監會為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國務院賦予國家電監會的主要職責是:負責全國電力監管工作,建立統一的電力監管體系;研究提出電力監管法律法規的制定或修改的建議,制定電力監管規章和電力市場運作規則;擬定國家電力市場發展規劃和區域電力市場設置方案,審定電力市場運營模式和電力調度交易機構設立方案;監管電力市場運作,監管輸電、供電和非競爭性發電業務;參與電力技術、安全、定額和品質標準的制定並監督檢查,頒發和管理電力業務許可證;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出調整電價建議,監督檢查有關電價,監管各項輔助服務收費標準;依法對電力市場、電力企業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處理電力市場糾紛;負責監督電力社會普遍服務政策的實施;按照國務院的部署,組織實施電力體制改革方案,提出深化改革的建議。

    柴松岳説,今年國家電監會將集中做好四項工作:一是搞好區域電力市場試點工作,加快組建電監會分支機構;二是抓緊進行電力監管法律法規建設;三是推進電力體制改革,認真做好各項改革的組織實施工作;四是逐步開展電力監管業務。(賀勁松)

    新華網2003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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