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擾遊客和旅行社多年的旅遊品質賠償問題終於有了明文規定,記者從江蘇省旅遊局獲悉,國家最近出臺的《旅行社品質保證金賠償暫行辦法》讓遊客和旅行社對具體賠償金額有了“明細單”。
內容主要包括:
旅行社收取旅遊者預付款後,因旅行社的原因不能成行,應提前6天通知旅遊者,否則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已交付款10%至25%的違約金。
因旅行社過錯造成旅遊者誤機(車、船),旅行社應賠償旅遊者的直接經濟損失及經濟損失10%的違約金。
導遊擅自改變活動日程,減少或變更參加項目的,旅行社應退還景點門票、導遊服務費並賠償同額違約金。
導遊違反約定,擅自增加用餐、娛樂、醫療保健等項目,旅行社承擔旅遊者的全部費用。
導遊在旅遊行程期間,擅自離開旅遊團隊,造成旅遊者無人負責,旅行社應承擔旅遊者滯留期間所支出的住宿飲食等直接費用,並賠償全部旅遊費用30%的違約金。
導遊索要小費,旅行社應賠償被索要小費的兩倍。旅行社安排的餐廳,因餐廳原因發生質價不符的,旅行社應賠償旅遊者所付餐費的20%。
旅行社安排的飯店,因飯店原因低於合同約定的等級、檔次,旅行社應退還旅遊者所付房費與實際房費的差額,並賠償差額20%的違約金。
人民日報 200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