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針對中國紡織品出臺措施

    近日,歐盟委員會發佈公告,對其貿易規則中第三國進口紡織品管理的一般規則作出修改,並增加了針對中國的特保措施條款。經貿委有關官員指出,對華特別保障措施正成為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貿易磨擦增加的新問題。

    這是繼美國、南韓、加拿大、澳大利亞、紐西蘭、印度等國制定了對華保障措施法規後,又一個涵蓋15個國家的地區性組織制定的對華保障措施法規。

    國家經貿委産業損害調查局局長王琴華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指出,由於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議定書中有允許成員對中國出口産品採取單獨保障措施的承諾,加入世貿組織後,世貿組織成員紛紛加強了對華特別産品過渡性保障機制的立法工作。這些立法對中國十分不利,主要是大幅度降低了立案標準,同時可以僅針對中國,從而避免保障措施對全球所帶來的壓力。去年8月印度和美國相繼對我國發起的縫紉機針、座椅升降裝置、軸承致動器等三起特別保障措施案,起了極不好的示範作用。據悉,其他國家也正紛紛採取類似措施。

    據了解,我國政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議定書》第十六條“特定産品過渡性保障機制”中承諾,“如原産于中國的産品在進口至任何WTO成員領土時,其增長的數量或所依據的條件對生産同類産品或直接競爭産品的國內生産者造成威脅或造成市場擾亂,則受此影響的WTO成員可請求與中國進行磋商,以期尋求雙方滿意的解決辦法,包括受影響的成員是否應根據《保障措施協定》採取措施。”“如磋商未能使中國與有關WTO成員在收到磋商請求後60天內達成協定,則受影響的WTO成員有權在防止或補救此種市場擾亂所必需的限度內對此類産品撤銷減讓或限制進口。”議定書第十六條還規定,市場擾亂應在下列情況下存在:一項産品的進口快速增長,無論是絕對增長還是相對增長,從而構成對生産同類産品或直接競爭産品的國內産業造成實質損害或實質損害威脅的一個重要原因。這就是説,凡是世界貿易組織成員都可以在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的12年內,制定針對中國的特殊保障措施法規,發起特保措施案件。

    歐盟委員會發佈的公告稱:鋻於作為中國加入世貿組織法律文件一部分的《中國加入協定書》中包括限制中國的紡織品和服裝出口其他世貿組織成員的特保措施,其有效期截至2008年12月31日,為使歐盟貿易規則中的保障措施與該特保措施相一致,有必要對其內容進行修改。新增加的針對中國的特保條款提出,原産于中國並包含于《紡織品與服裝協定》中的紡織品或服裝在下列三種情形下適用於特保措施:一是當上述産品擾亂歐盟市場時,歐盟委員會可根據歐盟成員國提出請求或自行決定與中國進行磋商。磋商將在收到磋商請求後30天內進行。雙方將在收到此種請求後90天內,盡一切努力就雙方滿意的解決辦法達成協定,除非雙方同意延長該期限。收到磋商請求後,中國同意將對這些磋商所涉及的一個或多個類別的紡織品或紡織製成品的裝運控制在不超過提出磋商請求當月前的最近14個月中前12個月進入歐盟市場數量的7.5%(羊毛産品類別為6%)的水準。二是在90天磋商期內,未能達成雙方滿意的解決辦法,歐盟委員會將對磋商涉及的一個或多個類別的紡織品或紡織製成品實行數量限制。其數量限制應以收到磋商請求時中國該産品的出口量為基礎進行測算。其數量限制的期限自提出磋商請求之日起至提出磋商請求當年的12月31日。如果提出請求時該年只余3個月或更短時間,則此數量限制應在提出磋商請求後12個月的期限內有效。三是除非歐盟與中國雙方另有約定,在沒有再次申訴的情況下該數量限制的期限不應超過1年。

    王琴華提醒國內企業,除了應重視了解各國在進出口貿易中的各種法規之外,還必須避免在同一時期將一種産品向一個國家或同一個市場大幅度增加出口,以致對這個國家或市場,或當地同行業的企業造成損害。

    中新社2003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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