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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船舶強制報廢制度5月1日起實施

    交通部、國家經貿委、財政部日前聯合發佈通知,公佈了《關於實施運輸船舶強制報廢制度的意見》。自今年5月1日起,客船類運輸船舶實行強制報廢。其他類運輸船舶自2002年1月1日起實行強制報廢。

    通知指出,目前我國運輸船舶存在嚴重老化、老舊船舶數量多,船舶技術狀況差,安全隱患多等突出問題,對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産構成重大威脅,對航運業健康發展産生了負面影響。實施船舶強制報廢制度,對保障船舶運輸生産安全,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産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實施船舶強制報廢制度,有利於優化運力結構,推動航運業結構調整,提高運輸服務品質和競爭力。

    通知要求對老舊運輸船舶進行嚴格管理,對已達到強制報廢船齡的船舶實施強制報廢制度,強制退出水路運輸市場,不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登記從事水路運輸。

    據新華網報道,通知規定的各類運輸船舶的強制報廢船齡為:

    河、海船類報廢船齡:客船類,包括高速客船、客滾船、客貨船、客渡船、客貨渡船、旅遊船、客船,報廢船齡為30年(含)以上;液體貨船類,包括油船、化學品船、液化氣船、報廢船齡為31年(含)以上;散裝貨船報廢船齡為33年(含)以上;雜貨船類,包括滾裝船、散裝水泥船、冷藏船、雜貨船、多用途船、集裝箱船、木材船、拖/推輪、駁船等,其中海船報廢船齡為34年(含)以上;河報廢船齡為35年(含)以上。

    通知要求對達到報廢船齡的運輸船舶,海事管理機構不予簽證和辦理運輸船舶登記手續,船檢機構不予核發船舶檢驗證書,交通主管部門不予核發船舶營運證件;報廢船舶違反規定擅自從事運輸,視情節輕重,予以扣留封存或者強制拆解,所發生的費用由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承擔。

    

    北京青年報 20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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