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嘉寶虛假陳述案結案

    1月27日,備受股民關注的上海市嘉寶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虛假陳述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結案。16位原告與嘉寶實業等15位被告簽訂和解協議,獲賠人民幣61973.66元。另有8位原告因其主張的買賣股票的行為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係不符合新的司法解釋的規定,自行撤回起訴。

    1999年4月29日,上海嘉寶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公佈1998年年報披露資訊中有虛假成份。時隔一年之後,中國證監會認定該年報存在嚴重的資訊披露虛假行為,併發現嘉寶公司還刪改了《審計報告》中會計報表附注説明,且沒有及時披露關聯企業超比例持股和對子公司借款擔保等情況。對此,中國證監會對嘉寶公司及涉案的13名董事、2名註冊會計師進行了行政處罰。

    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關於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同年2月至8月,上海二中院先後受理嘉寶實業虛假陳述案25起,原告為25名股民,被告則為嘉寶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嘉寶實業現任董事長、董事、原任董事長、董事及註冊會計師等15個。在眾多的投資者中,投資最多的股民買了318953股,合計支出人民幣358余萬元。

    25名原告認為,他們是在閱讀了被告嘉寶公司實業公開披露的資訊後,才決定對嘉寶實業發行的普通股股票進行投資的。由於嘉寶實業及相關人員資訊披露不實,陳述虛假,且遭到證券監督機關的查處,致使原告對嘉寶實業的投資損失巨大,投資收益與回報不能實現。為此,25名原告要求嘉寶實業賠償損失合計1072933元,另14名被告依法應對此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上海二中院首先審理原告彭淼秋女士的案件。彭淼秋最終與被告達成和解協議,獲得補償款800元。2002年11月5日,彭淼秋女士向二中院提出撤訴,法院依法審查予以准許。彭淼秋也成為我國證券民事賠償訴訟案中獲得賠償款項的第一人。

    200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並將於今年2月1日生效。上海二中院參照《規定》中關於因果關係、賠償損失的範圍、計算方法等內容,組織原、被告進行多次協商。最終,不符合賠償條件的8位原告自行撤回起訴,其餘16位原告與眾被告達成和解協議。嘉寶實業等10位被告當庭支付賠償款61973.66元人民幣。16位原告在收到賠償款後向法院申請撤回起訴,上海二中院裁定准予撤回起訴。

     新華社2003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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