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須以法定貨幣付民工工資

    國務院辦公廳近日發出的關於做好農民工進城務工就業管理和服務工作的通知明確要求:要切實解決拖欠和剋扣農民工工資問題,用人單位必須以法定貨幣形式支付農民工工資。

    《通知》規定,用人單位必須依法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要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及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和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內容。其中有關勞動報酬的條款,應明確工資支付標準、支付項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時間等內容。勞動合同履行期間,農民工享有《勞動法》規定的各項權利。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通知》要求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大對農民工勞動合同的監督檢查力度,及時受理勞動合同糾紛。對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採取欺詐和威脅等手段簽訂合同,以及不履行合同的用人單位,要責令其糾正;對農民工合法利益造成損害的,要責令其賠償;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依法嚴肅處理。

    《通知》還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必須以法定貨幣形式支付農民工工資,不得以任何名目拖欠和剋扣。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情況的監督檢查,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制度。對拖欠和剋扣農民工工資的用人單位,要責令其及時補發,不能立即補發的,要制定清欠計劃,限期補發。對惡意拖欠和剋扣工資的企業,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嚴肅處理。企業在依法破産、清償債務時,要按照《企業破産法》的規定,把拖欠的農民工工資納入第一清償順序。

    《通知》指出各級建設、勞動保障等有關部門要做好對建築施工企業拖欠和剋扣農民工工資違法行為的查處。因建設單位拖欠施工企業工程款,致使施工企業不能按時發放農民工資的,要追究建設單位的責任;施工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要追究施工單位的責任。(記者 馮曉芳)

    

    新華社 2003-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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