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稅"正成為腐敗新形式

    □減少國家稅收□增加稅收成本□助長虛假政績

    四川省成都市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雙流縣公興鎮原黨委書記陳興華、該鎮財政所原所長賴仕平、工作人員鐘建及該鎮前後兩任鎮長張由東、蘇彬等人,用虛列支出方式,從該鎮財政所非法“買稅”總額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現金進行私分貪污案,日前經成都市中級法院審理後作出宣判,被告人陳興華等分別被處以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

    據承辦此案的主訴檢察官徐小平介紹:陳興華在擔任雙流縣公興鎮黨委書記期間,與張由東、蘇彬利用職務之便,夥同賴仕平、鐘建等人,多次通過雙流稅務部門違法為該鎮“買稅”,並多次採用虛列農業綜合開發等支出方式,按“買稅”總額的20%從該鎮財政所提取現金,除將其中的15%用於違法“買稅”支付給了稅務部門外,另5%由陳興華等5人私分,其中陳興華分得10萬元、賴仕平分得4.9萬元、鐘建分得4.9萬元、張由東分得4.2萬元、蘇彬分得1.9萬元。

    私分公款、中飽私囊構成貪污並不是什麼新花樣,但此案中徐小平所提及的“買稅”一詞究竟為何義,引起了記者的注意。記者就此採訪了成都市檢察院副檢察長倪澤仁。據他介紹,由於各地區經濟發展水準不均衡,稅務部門就按各地區的經濟發達程度,將稅收任務的包乾基數作了區別規定,對超額完成稅款任務的地區給予獎勵的比例也有所不同。一般把經濟欠發達而稅源不足的地區稱為“貧稅區”,而經濟較發達且稅源充足的地區稱為“富稅區”。通常一些地區為鼓勵完稅,對“貧稅區”超額完成上交稅款任務所獎勵的比例額度定得高;反之,對“富稅區”則定得低。此案中的公興鎮屬於“貧稅區”,該鎮之所以搞所謂的“買稅”,就是打著為增加鎮財政收入,多得超額獎勵的名義,到稅務部門交納一定手續費後,由稅務部門人員具體操作,從“富稅區”調劑稅源,把該轄區內其他鄉鎮多交的稅款“買”到公興鎮名下,作為該鎮超額完成稅收任務上交入庫,目的是為日後能得到返還獎勵款。

    由於那些經濟較發達且稅源充足的地區要完成稅收任務不僅不難,相反還有富餘,因此,花錢“買稅”,對於“賣方”即稅務部門來講,將富餘的部分“調劑”給“貧稅區”,不僅稅款沒有減少,還能得到一筆可觀的手續費。對於“買方”即某些“貧稅區”的鄉鎮來講,靠本鄉本土的經濟水準完成每年的稅款任務,則要費些力氣。由於鄉鎮財政時常吃緊,通過“買稅”得到超額獎勵便不失為一條“捷徑”。它雖花去了鄉鎮財政的小頭,卻“贏得”了獎勵,還“充實”了鄉鎮財政。本案中,“買方”的決策人和具體實施者在該鎮財政所提取現金不按“通常”的15%,而是按20%的比例,其目的就是為了在交完稅務部門手續費後將剩餘的5%進行私分。

    短評:

    “買稅”害莫大焉

    本文披露的“買稅”現象,擾亂了國家稅收的徵收管理秩序。首先,“買稅”行為挖了國家墻腳,減少了國家稅收,增加了稅收成本。其次,助長了一些鄉鎮領導把心思放在完成稅款任務後的超額獎勵上,搞虛假政績,欺騙國家和人民,同時它還成為了新的滋生腐敗的溫床。稅務部門以稅賣“稅”,慷國家之慨,送順水人情,撈取小集體利益,這種部門腐敗,為一些心術不正的人創造了可乘之機。更有甚者,它使得一些鄉鎮領導在“思變”中“悟出”了一條能夠迅速“致富”的捷徑,損公肥私,使得窮鄉更窮,惡性迴圈加劇。(谷萍)

    《檢察日報》2003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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