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放煙花爆竹最高罰兩萬

    新春佳節將近,廣州市公安局近日發出通告,提醒市民在春節期間嚴格遵守《廣州市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對不遵守規定者將給予嚴厲的處罰。同時,公安機關將在全市範圍內派發宣傳單張。

    根據規定,春節期間,廣州市原8區範圍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燃放煙花爆竹。

    番禺區、花都區、從化市、增城市以下區域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番禺區市橋河以北,東環路至西環路(市橋二橋至市橋三橋)範圍內;

    花都區三東路以南,106國道以西,107國道以東,新街河以北的範圍內;

    從化市街口城區的範圍內;

    增城市中心城區各居民委員會管理的範圍內,城豐村、夏街村、西山村齋路自然村、蘿崗石角新村、廣汕公路雁塔大橋西至三聯路口、荔城大道的範圍內。

    對違反規定運輸、燃放煙花爆竹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分別作出以下處罰:

    ●燃放煙花爆竹的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批准人,視情節輕重,分別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燃放煙花爆竹的個人,視情節輕重,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擅自將煙花爆竹運入本市或縣級市的,除沒收煙花爆竹外,並對貨主或承運者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金羊網-新快報 2003-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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