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政府不許當房屋拆遷人

     從12月1日起,河南省各級政府不得再直接組織城市房屋拆遷了,河南省人大常委會日前通過的《河南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政府的“工程指揮部等臨時機構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託”。

    河南省新出臺的《拆遷條例》規定,凡是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的、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房屋拆遷行為,都得向當地的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拆遷許可證,申請拆遷許可證需要提交建設項目批准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以及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等。拆遷人不備齊補償安置資金,不得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管,不得挪作他用。

    河南省建設廳有關負責人表示,為適應新的《拆遷條例》,政府的管理職能必須轉變,將拆遷管理與具體的拆遷事務相分離。各地拆遷管理部門將徹底與拆遷單位、拆遷評估機構分離,以確保拆遷管理部門獨立、公正地履行行政管理職責。今後城市基礎設施、城市公益事業建設項目,應成立項目法人或委託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承擔,政府主管部門不得直接充當拆遷人或者接受委託拆遷。

     新華社 2002-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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