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預防職務犯罪條例出臺

    全國第一個預防職務犯罪的地方性法規——《安徽省預防職務犯罪條例》,經安徽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將於明年元旦起正式施行。這意味著,從2003年1月1日開始,安徽省的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領導幹部如不履行預防職務犯罪的職責,將會受到有關部門追究。

    新出臺的《安徽省預防職務犯罪條例》,明確了預防職務犯罪的適用範圍和採取的方法,並對預防責任、監督保障、法律責任都進行了具體規定。

    《條例》規定,預防職務犯罪實行單位各負其責,檢查機關監督指導,社會各界積極參與的工作機制。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實行領導責任制,單位主要領導對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負總責;《條例》還規定了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領導在預防職務犯罪中應履行的職責、各級人民檢查院監督指導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應採取的方式等,對國家工作人員和領導幹部的行為規範都一一作了具體規定。

    《條例》同時規定,對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領導、人民團體不履行預防職務犯罪的職責、對嚴重違法違紀行為隱瞞不報、壓案不查以及發生重大職務犯罪致使國家、集體財産和人民的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將追究負領導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安徽電視臺 2002年1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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