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新保險法年內出臺

    記者獲悉,正在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上進行第三次審議的保險法修正案草案,28日下午將提交表決。從表決通過到新法正式頒布時間不會太長。因此,此次保險法修正草案如獲通過,則意味著揭開新保險法“蓋頭”的日子指日可待。

    據了解,草案根據中國加入世貿組織有關承諾,將現行保險法中關於保險公司再保險問題作出修改,將人壽保險業務納入再保險範圍,草案規定: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再保險。

    在保險資金的運用方面,鋻於現已允許中外保險公司合資設立保險公司,草案刪去了現行保險法中保險公司資金不得用於向企業投資的規定,修改為:保險公司的資金不得用於設立證券經營機構和保險業以外的企業。

    在保險條款和費率的審批方面,草案規定:關係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險種和新開發的人壽保險險種等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批。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批時,遵循保護社會公眾利益和防止不正當競爭的原則。審批的範圍和具體辦法,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

    根據國際通行的有關短期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業務兼營的規定,草案修改為:同一保險人不得同時兼營財産保險業務和人身保險業務;但是,經營財産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核定,可以經營短期健康保險業務和意外傷害保險業務。

    隨著保險代理市場的主體不斷完善,現行保險法限制專業代理公司和兼業代理機構充分發揮自身優勢,造成資源浪費,並導致老保險公司對保險代理市場的壟斷,不利於公平競爭;目前,中國個人保險代理人市場秩序混亂,亟待從嚴監管,因此草案將現行保險法修改為:個人保險代理人在代為辦理人壽保險業務時,不得同時接受兩個以上保險人的委託。

    為了進一步規範保險活動,提高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監管要求,防範和化解保險業風險,草案對現行保險法中的一些條款作出相應修改:改變保險公司責任準備金提取的規定;增加保險監管機構對保險公司在金融機構存款的查詢權;為加大對保險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對現行保險法“法律責任”與刑法作了銜接。

    此外,提請三審的保險法修正案在一些問題上作了新的修改,如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在取得保險人給付的保險金後,仍然享有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轉移人壽保險合同和準備金,必須以維護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利益為原則;為了使保險事故的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公正地執行業務,增加了對其基本行為規則及相應民事責任的規定等。

    專家説法:很多實質性的東西沒改

    北京工商大學保險系主任王緒瑾針對目前的修改情況發表看法指出,此次修改主要是在應對入世的問題,很多實質性的東西並沒有修改。而中央財經大學保險系主任郝演蘇教授也認為,《保險法》短期內大幅修改是不可能的,因為在一系列經濟類法律中,《保險法》並不是基本性的法律,與加入世貿組織關係不大,大規模的調整還排不上隊。因此,他認為這次修改註定是臨時性的,同時他預計《保險法》在未來三至五年內會有大幅修改。

    對此,中國保監會政策法規部主任袁力則認為,為了維護保險法的穩定性和嚴肅性,此次修改主要遵循三個原則:一是與我國“入世”承諾不符的條文都作修改,這是履行對外承諾的必然要求;二是實踐證明已明顯不利於保險業發展,非改不可的條文,予以修改,以保證這次修改的現實意義;三是通過司法解釋等其他方法能夠澄清的條文,或可改可不改的條文,暫時不作修改。保監會在前期調研中,蒐集到涉及保險合同法部分的內容很多,有30多處,但在學界和業界很難達成一致意見,所以暫不提出修改。對於合同法部分的一些問題,保監會正與最高人民法院研究,擬用司法解釋來明確,也可通過修改相關保險條款來解決。 (馬璐瑤)

     中華工商時報 2002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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