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民主建設制度化開始試點

    “我是‘協議村官’。”新當選為浙江省瑞安市紅光村村委會主任的王獻桃指著辦公桌上的一份協議書對新華社 記者説。

    通過競選成功的王獻桃與全村村民“達成協定”,如果他在與村子利益、農民收入等11個方面違規決策、管理,造成村集體經濟損失,他將以自己的財産承擔賠償責任。

    在瑞安市226個村,有上千名象王這樣的“協議村官”,受到今年開始推行的“村幹部過錯行為民事賠償制”的制約。而在中國經濟發達的沿海地區,類似這樣的監督制度,已不是新鮮事。

    廣東珠江三角洲許多農村在村委會下,成立了專門督導貫徹有關制度的分委員會,比如企業管理委員會、財務管理委員會和民政社會事務委員會。這些分委員會一般由三至四名村民代表組成。

    浙江省象山縣近年來開始探索權力分治的途徑,即把決策權、操作權和監督權分開。主要村幹部只主持村民大會,決定重大事項,具體工作交由分管的專職委員操作實施,並向村民大會報告,接受其監督。

    中共象山縣委書記肖培生説,全縣每個村都成立了“財務監督小組”,定期對村財務原始帳目進行審核檢查,並作公開。

    中國從1988年開始試行由選民直接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辦法,逐漸取消上級委派,以使農民的意願得到最真實的反映。這被認為是中國基層民主的一大進步。然而,近年來也出現一些問題。

    浙江省民政廳助理巡視員何志權認為,在村級建立民主監督制度,將起到從源頭上規範村委會選舉,制止動機不良的村民爭當村幹部的腐敗行為。

    據介紹,這些制度,有的是農民自發提出的,有的是村民們在政府和黨組織的幫助下建立的。

    據民政部統計,中國85%的農村建立了實施民主決策的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制度。絕大多數村莊制定了實施民主管理的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規民約。90%以上的村推行了保障民主監督的村務公開制度。

    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研究會諮詢策劃中心高級研究員李凡説,中國在基層民主的發展過程中創造了各種各樣史無前例的制度。這些制度在最基層的農村首先出現了,而且正在全國26個城市的社區中開始試點。(張奇志 鄭黎)

    

    新華社 2002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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