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要求其在臺協會挂美國國旗  

    繼眾院之後,美國參院也通過了包含多項表達支援台灣立場條文的2003年度外交授權法案,近日即將送請布希總統簽署成為法律。

    據台灣媒體報道,參院是于美國當地時間27日以口頭方式無異通過經參、眾兩院代表協商同意的法案版本。眾院早在25日無異議通過本案。

    這項法案有若干表達國會立場但無實際約束力的條文,包括第692節指出,國會認為台灣是個充分尊重人權的成熟民主社會,美國的政策是主張臺海問題任何解決方式必須是和平的,並要獲得台灣人民的認可。

    法案第693節説,國會認為美國在臺協會台北辦事處辦公地點和處長寓所應比照美國駐外使領館和官舍,公開展示美國國旗。

    法案有兩節具有約束力涉及軍售台灣的條文,一是第1206節規定,美國在根據“武器出口管制法”和“外援法”對外轉移武器時,台灣應比照主要非北約盟國待遇。

    第1263節規定,法案通過之後每隔半年,總統應就包括美國對台灣提供的安全援助向國會提供詳細演示文稿,並與國會相關委員會諮商。

    另外,法案授權行政部門對台灣轉移四艘紀德級驅逐艦,並修訂1980年的外交服務法,讓國務卿在指派外交官到美國在臺協會任職時具有更大空間。(晨風)

    

    中國台灣網 2002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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