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將舉行中小學收費聽證會  

    昨日,記者從有關部門獲悉,近日公佈的廣州市中小學“一費制”聽證會方案的收費標準比廣東省一類地區的最高限價還高,主要是書本費比省一類地區的最高限價高。而這主要是因為廣州市所需配套的教學資料的數量均高於省的標準。

      雖然廣州、深圳不執行省出臺的“一費制”最高限價,但是,一經對比便會發現,廣州的聽證會方案中制定的書本費標準高於省定一類地區的最高限價,普通小學要高35元,普通初中要高70元。

      對此,有關方面解釋稱,首先,課本的配置與價格不一致。按照國家教學大綱開設的科目選定,每學科選定一本,其中初中英語廣州市選用的是經國家審核批准的廣州市自編教材,附有錄音帶。其次,選用教材和試用教材略多。廣州市城鄉學校選用的教材,有與國家教學大綱課本相配套的選用教材,也有經省教育廳審查通過的鄉土教材,也有廣州市教育行政部門要求開設的科目(如資訊技術)、批准編制的專題教育讀本,比全省平均的略多。再次,實施教學改革,開設特色課程,選用部分其他教材,也影響課本費的增加。另外,課本費儘管比省定一類地區的最高限價還高,但是與廣州市以前各中小學書本費的實際支出相比,普通小學減少27.62元,普通初中減少65.81元,普通高中減少45.32元。據抽樣調查,廣州市中小學2001年每學期的書本資料費的每人平均實際支出為:小學112.62元,初中225.81元,普通高中265.32元。

    “一費制”聽證方案依據四大原則

      明天,今年秋季廣州市中小學收費“一費制”標準聽證會就要舉行了。為此,記者昨天特地向有關部門了解了“一費制”聽證方案出臺的幕後內容。義務教育政府投入為主、社會可承受、減輕學生負擔和便於管理監督成為制定這一聽證方案的四大原則。

    教育經費支出已超過有關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關於“實施義務教育所需事業費和基本建設投資,由國務院和地方政府負責籌措,予以保證”的規定,據統計,廣州市2001年度財政支出中教育經費所佔比例已達到19.46%。而這一數字已超出《廣州市教育經費投入與管理條例》關於“市人民政府年度財政支出中教育經費所佔比例應當不低於百分之十五”的規定。

      據有關部門介紹,“一費制”標準的制定,充分考慮了社會的承受力,既考慮城鎮一般家庭的承受力,也考慮農村家庭的承受力,更照顧有困難的城鄉家庭的子女能完成義務教育和高中階段教育。實施“一費制”後,各級各類學生應交的費用比原來交的雜費、學費和書本費的總量減少,可減輕學生負擔。

      在聽證會後,有關方案將報市政府批准執行,並報省價格、教育主管部門備案,由市物價局、財政局和教育局聯合發文實施。其中,將作出有關減免書(學)雜費的有關規定。首先是對家庭確有困難的學生,按照《義務教育法》的規定,由學校減免書(學)雜費,減免人數一般為在校人數的5-10%;農村每人平均年純收入1500元以下的困難家庭子女接受九年義務教育,免交書雜費,以幫助有困難的家庭子女完成義務教育。

      同時,父母均為駐守海島、邊防的軍人或從事地質勘探等長期野外工作,委託他人照顧的子女;革命烈士子女;孤兒;父母長期患病委託他人照顧的子女,經縣區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准照顧入學,並到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學校入讀的普通借讀生,免收借讀費。

    收費必須公示並明確開支範圍

      依據便於監督管理的原則,實施“一費制”後,使收費的項目簡單明瞭,便於操作,明確可開支及不允許開支的範圍,便於監督檢查。“一費制”所收的教育收費,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不得以任何理由統籌、截留和挪用。

     “一費制”帶來什麼?

      市7中校長梁國就:實現了“雙贏”

      實行“一費制”後,對於學校和學生家長來説實現了“雙贏”,既減輕了學校的麻煩,也增加了收費制度的透明度,解除家長對收費問題的疑惑和誤解。

      有個問題:學校除了開學時收取學雜費和課本費外,平時還是會有一些其他支出的,實行“一費制”後,這些費用學校還能否收取呢?

    市16中校長陳伏桂:某些地方規定太死

      總的來説,“一費制”的實施是很有好處的,能有效地避免一些不規範學校亂收費的現象。

      從公佈的方案上看,覺得有些地方規定得太死了,因為有的費用確實是應該由學生去負擔的。如方案中只允許收取課本和練習冊的費用,但在實際教學中,學校通常都要給學生編寫和印製大量的練習題和輔導材料,因此對紙張的需求很大,但所有的立項中並沒有包括此項。希望有關部門能關注這個情況,適當允許學校靈活收取一些必要的費用。

    家長林先生:最大受益者是家長

      實行“一費制”後最大的受益者應該是家長,不僅規範了收費行為,增加了透明度,也省去了家長們的許多麻煩。

     家長朱女士:某些方面定義不明確

      我發現方案中對“一費制”的定義並不是很明確,並沒有詳細説明以後學校還能否收取一些瑣碎的雜費,如學生的班費、水費等。實行“一費制”後,學校是否就不能再收取任何除了學雜費和課本費以外的費用?

     《廣州日報》2002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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