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法院要維護企業社會穩定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發出通知,要求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妥善處理涉及企業的各種矛盾和糾紛,維護企業正常生産經營秩序和廣大職工的合法權益,保持企業和社會穩定。

    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法院要從堅持鄧小平理論和實踐江澤民同志“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要求的高度,深刻認識保障國企改革、維護企業穩定的重要意義,進一步強化大局意識、責任意識和保障意識,及時依法公正審理關係企業改革、發展和穩定的各類案件,充分發揮審判工作維護企業和社會穩定的作用。

    通知提出,要繼續深入開展“嚴打”整治鬥爭,為企業創造良好的治安環境。對那些因不滿國有企業改革,採取暴力手段報復社會、殺害企業管理人員和職工,哄搶、盜竊企業財産以及破壞和故意毀壞企業生産資料、設備等犯罪案件,要依法從重從快嚴懲;要繼續從嚴懲處各种經濟犯罪,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繼續依法嚴懲各種腐敗犯罪,保護國有資産和企業職工利益。

    通知強調,做好民商事、行政審判和執行工作,為企業改革和發展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要嚴格依法審理企業改組、聯合、兼併、租賃、承包、參股中發生的糾紛,妥善處理涉及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各類糾紛,依法維護企業的經濟自主權,維護國家對國有資産的管理,促進建立和完善現代企業制度。要及時審理勞動爭議案件,依法保護勞動者切身利益。對涉及企業和職工利益,尤其是困難企業和職工利益的執行工作,要採取有利措施予以解決。

    通知要求,全國各級人民法院要結合審判工作,積極參與維護企業和社會穩定的綜合治理。要不斷總結涉及企業職工群體利益的案件審判工作經驗,及時向有關部門提出維護企業穩定的司法建議,把維護企業和社會穩定的工作落到實處。

    新華網 2002-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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