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擬賦予民辦教育和公辦教育同等的法律地位  

    我國擬賦予民辦教育和公辦教育同等的法律地位

    中國最高立法機關正在制定一部民辦教育促進法,賦予民辦教育和公辦教育同等的法律地位。

    在今天開始舉行的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上,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汪家镠就這部首次提請立法機關審議的法律草案做了説明。

    草案明確規定,“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汪家镠説,民辦學校享受同公辦學校同等的國家統一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同時還在信貸、徵地等方面享有一定的優惠政策。

    關於民辦學校教師、受教育者的權利,草案明確指出,民辦學校的教職工在業務培訓、工資、社會保險、福利待遇、職稱評定、工齡等方面享有與公辦學校教職工同等的權利,民辦學校學生在升學、就業及參加先進評選等方面享有與公辦學校學生同等的權利。

    草案在明確民辦教育事業公益性的原則的同時,允許舉辦者取得合理回報,合理範圍由省級人民政府規定。汪家镠説,這一規定一方面表明國家對具有公益性的民辦學校的認可和獎勵,另一方面也限制了舉辦者牟取暴利。草案把經濟回報限定在一個合理範圍內,使舉辦者的辦學目的與民辦教育事業的公益性相協調一致,以此來積極引導舉辦者的辦學行為。

    民辦學校産權明晰,才能調動和保護投資人的積極性,保證民辦學校的正常運作,降低風險。為此,草案規定:舉辦者投入民辦學校的資産屬舉辦者所有;受贈資産歸學校所有;校産增值部分,其中國家允許舉辦者取得合理回報部分歸舉辦者,其餘增值部分的産權歸學校所有;民辦學校中的國有資産投入部分歸國家所有。

    草案賦予民辦學校高度的辦學自主權,給予學校在內部管理體制的確定、機構設置、學校法定代表人確定、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校長和教職工的選聘、工資待遇、教學課程的設置、教學內容和方法的確定、資産管理與使用、證書的發放、收費標準的制定等方面的辦學自主權。

    草案規定,對政府委託承擔義務教育任務的民辦中小學,國家應當按照委託協議撥付相應的教育經費。

    法律草案還就民辦學校的資産與財務管理、變更與終止等公眾廣為關注的問題做出了規定。

    汪家镠説,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教師法、職業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涉及到教育基本性質和共性的法律,民辦學校同樣應該遵守。

    統計數字表明,截至2000年,中國民辦教育機構有6萬多所,在校學生1千多萬人,其中民辦幼兒園4.4萬所;民辦小學4300多所;民辦普通中學7316所;民辦職業中學999所;經教育部批准的、具有獨立頒發學歷文憑的民辦高等學校,到2001年已增加到89所;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1280所;職業培訓機構1.5萬多所,培訓在校人數330萬人次。

    汪家镠説,民辦教育已經成為中國教育事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但是所佔比例仍然不足1%,比例偏小。

    她説,民辦教育促進法的立法宗旨就是要確立民辦教育在社會主義教育事業中的地位和作用,體現積極鼓勵、大力支援、正確引導、依法管理的方針,規範民辦學校的辦學行為,規範政府的管理行為,保護舉辦者、民辦學校和師生的合法權益,促進民辦教育健康有序發展。

    新華社2002/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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