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法院拒絕"法輪功"訴訟要求  

    紐約皇后區的紐約州最高法院6日裁決,拒絕“法輪功之友”代表律師要求法庭向美國中文《僑報》和《星島日報》發出“預先限制令”的訴訟要求。

    5月17日紐約的“法輪功之友”組織向紐約州最高法院提出訴訟,控告《僑報》和《星島日報》刊登批評和揭露“法輪功”的文字和圖片,對“法輪功”練習者構成了所謂“誹謗罪”,“造成實質性傷害”,要求兩報分別賠償5000萬和100萬美元。

    今天進行的是首次法庭聆訊。“法輪功之友”的律師一開始就要求法庭對兩報發出“預先限制令”,禁止兩報繼續刊登“誹謗”“法輪功”的文章和圖片。代表《僑胞》的美國著名律師艾布拉姆斯引用美國歷史上一些著名的涉及對新聞媒體發佈“預先限制令”的案例,指出這是對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嚴重侵犯。他引用有關法律説明,原告的“誹謗”指控不能成立。

    法官在聽取了包括《星島日報》的律師在內的三方法庭辯論後,首先拒絕了“法輪功”提出的法庭頒布“預先限制令”的要求。法官裁決,《僑報》和《星島日報》可以繼續自主、自由地刊登關於“法輪功”的文章和圖片,並受到法律保護。法官還裁決,原告目前未能提出切實的有關“法輪功”練習者因兩報文章和圖片而受害的證據和可遵循的法律依據,要求原告在7月8日前補充證據。

    這場訴訟還將繼續進行。代表《僑報》的著名律師艾布拉姆斯在法庭裁決後對記者説:“很高興看到這個裁決。如果情況沒有什麼本質性的重大改變,我堅信我們可以贏得這場官司。”

    《人民日報》 2002年06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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