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6月15日實行居住證制度  

    據《文匯報》報道,上海在引進人才政策上又有新舉措。上海市政府于近日頒布了《引進人才實行〈上海市居住證〉制度暫行規定》,並宣佈這一規定將於6月15日起實施。

    

    《上海市居住證》制度,是指對長期或者一定時期內在上海市居住工作的人員,實行按居住地管理的方式,分類發放有效期限長短不一、享受相應待遇的《居住證》。這項規定將大大減少海內外人才在上海幹番事業的後顧之憂,使他們在參與上海的建設中能充分展示自己的才能。

    

    居住證是指持有本人合法居民身份證、在滬居住滿半年以上,並有合法住所、穩定收入或職業的上海市常住人口身份證明文件。居住證制度是對外來常住人口試行並逐步推廣現居住地管理辦法。對一般外來務工人員發放短期居住證,對柔性流動人才及其直系親屬發放較長期居住證。

    

    可以申領《居住證》人員的適用對象,應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者特殊才能的國內外人員,以不改變其戶籍或者國籍的形式來本市工作或者創業的,可以申領《上海市居住證》。

    

    《上海市居住證》作為持有人在本市居住、工作的證明,記錄著持有人的基本情況以及居住地變動情況等資訊,可用於辦理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資訊查詢等事宜。《上海市居住證》的有效期分6個月、1年、3年和5年四種;有效期滿,可按規定辦理換證。

    

    取得《上海市居住證》的人員可以享受以下的待遇:

    

    第一、可以在滬創辦企業、從事科技活動、子女就讀、專利實施、辦理出入境手續等方面享受待遇;

    

    第二、可以接受本市行政機關的聘用或者到企事業單位任職、參加本市的專業技術職務評定;

    

    第三、持有《居住證》的境外人員可以按規定將稅後所得的外匯匯出境外;

    

    第四、持有《居住證》的境內人員或者未加入外國籍的留學人員,可以參加本市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其中持有《居住證》的境內人員還可以按規定在本市繳存和使用住房公積金。

    

    此外,持有《居住證》的人員可以為隨同來本市的配偶及其未成年的子女申領《居住證》。

    

    中新社200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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