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引進人才實行居住證  

    為規範本市居住證制度,上海市政府日前頒布了《引進人才實行〈上海市居住證〉制度暫行規定》,對長期或者一定時期內在本市居住工作的人員,實行按居住地管理的方式,分類發放有效期限長短不一、享受相應待遇的《居住證》。同時,對《居住證》的資訊管理、申請和審核程式、持有《居住證》的境外人員的就業許可等作了具體規定。上述管理辦法將於6月15日起施行。

    《居住證》制度管理辦法主要內容

    可以申領《居住證》人員的條件以不改變其戶籍或者國籍的形式,來本市工作或者創業的、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者特殊才能的國內外人員

    《居住證》的功能和有效期證明持有人在本市居住、工作,記錄其基本情況和居住地變動情況,並用於辦理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資訊查詢等事宜。有效期分6個月、1年、3年和5年四種,有效期滿後可按規定辦理換證手續。

    取得《居住證》人員可以享受的待遇可以創辦企業、從事科技活動、實施專利、落實子女就讀、辦理出入境手續等;可以接受本市行政機關的聘用或者到企事業單位任職、參加本市的專業技術職務評定;境外人員可以按規定將稅後所得的外匯匯出境外;境內人員或未加入外國籍的留學人員,可以參加本市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其中境內人員還可以按規定在本市繳存和使用住房公積金。

    《解放日報》 2002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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