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職務保險制度亟需建立  

    日前出臺的醫療事故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在保護患者權益的同時加重了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執業風險。為使醫療事故賠償走上規範化道路,我國亟需建立醫療職務保險制度,為醫生上“執業保險”。

    醫療職務保險是指醫務人員在履行醫療職務過程中因過錯而使患者權利受到損害的責任保險,主要承保醫療過失及其分支事件,不涵蓋醫療意外及醫療故意事件。據了解,中國醫師職務保險目前尚在試驗階段,雖然一些保險公司已開始對這方面的商業保險運作進行了部分試點、部分地區也已開始嘗試著為在醫療風險較大的科室從業的醫師投保,但到目前為止中國還未有統一的醫療職務保險制度。

    記者在採訪中了解到,目前許多基層醫院在遇到醫療糾紛時,為減少麻煩,往往傾向於採取私下和解的辦法,又往往達不到理想效果,使得醫院和醫生叫苦不迭。而建立有效、統一的醫療職務保險制度,對社會、患者和醫生有以下幾方面的積極作用:一、可保護患者利益,最大限度地使患者得到賠償,並避免醫生為了自我保護而選擇對醫院方最安全、對患者不利的保守治療方案。二、可保護醫生利益,相對客觀、公正、公開地處理醫療糾紛,避免醫生被誤解和利益被侵犯。三、可降低醫療行業社會總風險,符合社會保險的原則。四、有利於保護社會整體利益,如果醫療單位醫療事故賠償而破産,將對其所服務的社區居民的健康不利。(原碧霞)

    

    新華社2002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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