飯店禁帶酒水行規將被修改?  

    迫於輿論壓力,剛剛出臺就引得業內外一片譁然的《中國旅遊飯店行業規範》第29條———“飯店可以謝絕消費者自帶酒水”,有可能被取消或者修改。

    即將於今年5月1日起執行的《規範》,是中國消費行業第一個全國性行規,4月份由中國旅遊飯店業協會推出。其中,第29條明確規定,“飯店可以謝絕消費者自帶酒水”。

    《規範》一齣,輿論大嘩。聲討者眾,支援者也不乏其人。歸納起來,如下3種觀點最為典型:

    支援者:消費者有選擇商品的權利。作為與消費者進行自主交易的一方,商品和服務的提供者同樣也有自主決定提供什麼商品和服務的權利,有權向消費者提出一定的要求。

    反對者:拒絕自帶酒水,就是強迫消費者接受其商品和服務。這種強買強賣行為,侵害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和自主選擇權,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9條、第10條、第24條相抵觸。

    中立者:“可以謝絕消費者自帶酒水”確實不宜成為飯店業的“行規”,因為行業規範重在自律,強調對業內成員的約束。但具體到某一家飯店,它應該“可以謝絕消費者自帶酒水”。

    國際慣例還是“強盜邏輯”

    旅遊飯店業協會副秘書長許京生對媒體稱,規定“飯店可以謝絕消費者自帶酒水”主要基於如下理由:符合飯店業通行的國際慣例;企業有經營自主權;旅遊飯店行業綜合成本較大,以及飯店要對消費者食品衛生安全負責等等。

    更有相關人士稱,沒有明文禁止即為法。《消法》並沒有明文規定酒店不能限制消費者自帶酒水,“禁帶酒水”就是合法的。

    該人士稱,眾所週知,麥當勞、肯德基等國際知名連鎖餐廳就不允許顧客將食品飲料帶入。“禁止自帶酒水”是一種“要約”,即酒店向有意消費的消費者提出一種形成買賣合同關係的約定條件。只要事先約定,並讓消費者在點餐前“知情”即可。

    對於“禁帶酒水合法”的解釋,北京煒衡律師事務所的江曉陽律師將之斥為“強盜邏輯”。

    “《消法》也沒有明文規定消費者不能自帶酒水呀,那消費者自帶酒水是不是也合法呢?”江曉陽認為,此條款是一種格式合同,即經營者單方面出示而不是經由雙方約定。而此規範是用來行業自律的,既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規定,僅對協會會員具有約束力,對消費者而言並不具有法律效力。

    至於衛生安全問題,江曉陽認為,以目前的科技水準,從鑒定到分清責任,非常容易。“這不應該是一個行業協會出臺限制消費者行為條款的理由”。

    中國消費者協會投訴與法律事務部主任王前虎同樣認為,協會的理由經不起推敲。“中國旅遊飯店行業並沒有加入什麼國際條款,也就沒有義務去遵循所謂的國際慣例”。

    王主任指出:“相比麥當勞、肯德基在價格上的平民化、合理化,長期以來國內消費者與飯店因為酒水發生矛盾的根本問題,就在於酒水的高額利潤。因此,以與國際慣例接軌為由,謝絕消費者自帶酒水,是對國際慣例一種曲解。”

    他説,行業組織的職能就在於自律、服務。其服務對像是會員單位,不能對非會員提供服務,更無權去約束、限制非會員單位。

    王主任認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行業協會依法進行自律規範,總體趨勢是正確的。“但千萬不要變味、轉向。不要把自律的規範變成製造‘價格聯盟’”。

    消費者該否考慮酒店利益

    對此《規範》,北京第二外國語大學旅遊管理系唐教授又有不同的解釋。在唐教授眼中,“禁止自帶酒水”之所以一直受到責難和處罰,與消費者只考慮自己的利益、有些執法者有意無意間“偏袒”弱者有一定關係。對於目前虧損嚴重的國內飯店行業,“禁帶酒水”也是不得已的應急之舉。

    唐教授透露,從1998年開始,整個國內星級酒店業已經步入微利時代。相比國際酒店,在數量上佔到70%至80%份額的國內酒店業利潤只佔20%至30%。在餐飲、酒店行業,酒水的利潤相當大,在總體利潤下滑的情況下,“禁帶酒水”是一根救命稻草。

    的確,酒店是企業,需要計較成本和收益。通過酒水來賺錢,無可厚非,但其利潤空間應該控制在多大,這就是消費者關注的問題了。

    一位在餐飲業工作過的人士透露,國際飯店業酒水價格利潤一般在10%左右。而現在我國的酒樓、飯店裏,酒水的價格則比市場上至少高出50%,1倍甚至幾倍。酒水的如此暴利,足以成為消費者拒絕的理由。

    “如果酒水價格合理、品種齊全,酒店‘禁帶酒水’也是可以接受的。”筆者在街頭進行了一個隨機採訪,許多消費者表示,只要酒水價格合理,他們也願意選擇店家提供的酒水。

    中國酒店業不適合“一刀切”

    唐教授認為,國際飯店業推行的國際慣例有其形成的必要條件和市場環境,即長期以來形成的較為成熟的市場經濟體系、完善的行業規範、透明合理的價格體系以及已經確立的消費者市場劃分。而國內酒店行業還不具備這些條件。

    唐教授説,規範不應該“一刀切”,而應該區別對待。對於那些處在城市中心、檔次較高的星級酒店,排除經營者具有市場壟斷(優勢或支配)地位的可能,如果其能夠提供顧客需要的各種服務項目,則“禁止自帶酒水”可以被允許;對於那些處在邊遠地區、檔次較低、不能滿足各種硬性要求也無法保證服務品質和衛生品質的酒店,此規定則不太合適。

    對於爭論中的“酒水暴利”問題,唐教授認為,短期來講,應該由管理部門來加強監督管理,或者由物價部門作出明確的規定;長遠看,酒店經營者應本著公平、透明與自願的交易原則,淡化買賣雙方分歧,讓市場競爭來調控價格,才能夠達到消費者與經營者雙贏的局面。(李琴)

    中國青年報 2002-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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