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規範中資商業銀行市場準入管理  

    為適應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我國商業銀行發展和監管的需要,中國人民銀行今天發佈通知,規範中資商業銀行市場準入管理。取消對商業銀行各級分支機構升格的規劃審批。要求中資商業銀行逐步減少分支機構層次,提升分支機構功能。

    人民銀行指出,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應逐步減少分支機構層次,提升分支機構功能。各商業銀行要以“總行—分行—支行”的機構層級模式為目標,加大分支機構精簡力度,並根據經濟發展和市場需要,結合自身管理控制能力設置和調整分支機構。

    人民銀行原則上不再受理各商業銀行支行(不含支行)以下分支機構的增設申請。 對於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總量過多、每人平均資産較少、地域分佈不合理的,允許其對同城或在同一省(自治區)範圍內跨城的同一層次分支機構進行結構調整。

    對於各商業銀行因同城範圍結構調整而申請設立支行或分理處的,可按照機構遷址進行審批;對於因跨城範圍結構調整而設立支行的,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除應按照《商業銀行設立同城營業網點管理辦法》規定的原則、條件和程式進行審核外,還應要求申請銀行提供被調整機構所在地人民銀行關於撤銷有關機構的批准文件。對於現有股份制商業銀行異地支行要求增設分支機構的,可按上述辦法規定的條件批准其設立城區內支行。

    人民銀行將主要按照審慎監管要求,根據各商業銀行上級行的批准文件,按金融監管責任制規定的許可權,對商業銀行分支機構升格申請進行審批;其人民幣業務範圍的變更,可在不超過其上級行業務範圍的前提下,依據其上級行的授權文件一併核準。對支行升格為分行的,除滿足審慎監管要求外,還應要求其總行按設立分行的條件增撥營運資金。

    人民銀行不再對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營業部單獨頒發《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現有已發放許可證的分支機構營業部,要由獨立經營業務逐步過渡到作為內設部門,以其所屬分支機構名義經營業務。

    商業銀行總行及其分支機構新開辦外匯業務,可在機構開業或升格時與人民幣業務同時申請,由人民銀行根據有關標準,對其人民幣與外幣業務一併核準。對已設立但尚無外匯業務經營資格的商業銀行分支機構,可持人民銀行對其上級行的相應批准文件或其上級行金融許可證副本複印件、其上級行有效授權文件向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申請核準。結售匯業務的準入管理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商業銀行申請增開人民幣或外匯業務,由其總行向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提出申請,人民銀行按照一級法人管理的原則予以核準或備案。(張未民)

    新華社 2002-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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