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護法修訂草案對私人收藏文物的流通作出新規定  

    民間收藏的文物能否流通,一直是文物保護法修訂草案審議過程中的熱點問題。第三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修訂草案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收藏的文物可以依法流通,並同時規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法人組織不得買賣的五類文物。

    在今天上午舉行的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上,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周克玉就文物保護法修訂草案修改情況作了彙報。

    周克玉説,此前文物保護法修訂草案經過兩次審議和修改後,已經漸趨成熟。

    周克玉説,一些常委會委員、專家提出,我國民間自古就有收藏、買賣文物的傳統;隨著人們生活水準的提高,一些喜好收藏文物的群眾希望通過市場渠道得到文物;民間收藏活動,對文物保護也有積極意義。在規範有序、加強監督管理的條件下,可以適當放開民間文物的流通。另外一些常委會委員則認為,在目前情況下,是否放開民間收藏文物的流通要十分慎重,文物管理不嚴可能會給文物盜掘、走私等犯罪活動提供可乘之機。經過調查研究和分析比較,法律委員會認為文物管理體制需要做出適當調整,在加強文物保護的同時,文物市場在加強管理和監控的基礎上可以適當放開。為此修訂草案明確規定,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收藏的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修訂草案還規定,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收藏通過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依法繼承或者接受贈與;從文物商店購買;從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購買;公民個人之間購買或者交換。草案同時規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買賣的文物有:國有文物,但是國家允許出售的除外;非國有館藏珍貴文物;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中的壁畫、雕塑、建築構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中的壁畫、雕塑、建築構件等不屬於本法有關規定的應由文物收藏單位收藏的除外;來源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文物;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買賣的其他文物。

    周克玉説,上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草案規定,新中國成立以來在境內出土的文物屬於國家所有。對此,一些常委會委員提出,這可能會影響我國對非法流失到境外文物的追索權,不利於文物保護。因此,這次將此規定修改為“中國境內出土的文物”屬國家所有。

    一些地方為了旅遊開發,對文物進行超負荷利用甚至是破壞性利用,背離了文物保護的方針。草案為此增加了相關規定,提出基本建設、旅遊發展必須遵守文物保護工作的方針,其活動不應對文物造成損害。

    此外,草案還對國有館藏文物的管理、文物拍賣、法律責任等作出相應修改。(沈路濤 鄒聲文)

    新華社 2002-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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