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將按居住地登記戶口  

     浙江省政府辦公廳日前轉發省公安廳《關於進一步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見》的通知,要求各地加快推進城市化進程,逐步建立起適應市場經濟要求、城鄉統一、按居住地登記戶口的戶籍管理制度。

    《通知》規定,縣、市、區及以下地區統一實行按居住地登記戶口的管理制度,凡有合法固定住所、穩定職業或生活來源的公民,均可根據本人意願在常住地申報登記常住戶口。有條件的市也可從實際出發,實行按居住地登記戶口的管理制度;男女雙方婚姻關係依法確立後,一方可將戶口遷至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未成年子女可隨父或隨母在常住地申報登記常住戶口;與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生活並符合當地規定入戶條件的老年人,可將戶口遷至被投靠子女常住戶口所在地。凡在大中城市購買商品住宅達到一定面積或價值,投資、興辦實業出資或納稅達到一定額度,並已在該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公民或單位成員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准予在該城市落戶。凡在大中城市工作並居住,具有一定學歷或國家承認的同等學歷、專業技術職務、擁有發明專利人員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准予在該城市落戶。

    根據新規定,經組織、人事部門批准調入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獲得省部級以上榮譽稱號者,獲得省部級以上科研成果獎的主要完成者,被聘任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依照有關規定取得“浙江省海外高層次留學回國人才工作證”的中國公民,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有特殊貢獻、特殊專長的人員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不受學歷、住房和居住年限的限制,准予在常住地申報登記常住戶口。(杭文)

    《人民日報海外版》 2002年0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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