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防治法》出臺  

    從2002年5月1日起,中國開始施行新的職業病防治法。用人單位要貫徹新的國家職業衛生標準,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此法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文件規定,國家鼓勵研製、開發、推廣、應用有利於職業病防治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加強對職業病的機理和發生規律的基礎研究,提高職業病防治的科學技術水準;積極採用有效的職業病防治技術、工藝、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材料。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工傷社會保險的監督管理,確保勞動者依法享受工傷社會保險待遇。産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的設立除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設立條件外,其工作場所還應當符合下列職業衛生要求:(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二)有與職業病危害防護相適應的設施;(三)生産佈局合理,符合有害與無害作業分開的原則;(四)有配套的更衣間、洗浴間;孕婦休息間等衛生設施;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關於保護勞動者健康的其他要求。此法所稱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職業病的分類和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調整並公佈。(完)

    

     新華社 2002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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