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戶販賣穿山甲獲刑十年  

    廣東肇慶一個體戶因販賣穿山甲、蛤蚧,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一萬元人民幣。

    據該市法官今日介紹,該市德慶人梁二波,原為個體戶,在暴利的誘惑下,去年九月間,竄到廣西梧州市,先後向“ 黃毛”、“肥姨”、“阿芬”以及“大肚九”等人,以每公斤三百八十元到六百四十元不等的價格,購進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穿山甲十八隻;以每條三十五元人民幣的價格,購進國家二級保護動物蛤蚧五十四條,藏匿在其租住的屋內伺機出售。同年十月,當梁將上述動物出售獲利時,被警方人贓並獲。

    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規定,非法狩獵、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且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産。

    法院審理認為,梁二波無視國法,非法牟利,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收購、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且情節特別嚴重。

     中新網 2002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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