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人員出國辦法公佈  

    外經貿部、外交部、公安部日前公佈《辦理勞務人員出國手續辦法》,規定從4月1日起,勞務人員出國必須向公安機關申請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

    這一辦法規定,勞務人員可以直接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護照,也可由經營公司集中向公安機關提交申請為勞務人同辦理護照,公安機關可在受理申請或頒發護照環節面見申請人。

    辦法規定,辦理勞務人員護照只需提交以下材料:經營公司出具的對外經濟合作資格證明(複印件),已備案的,再次辦理時可不要求提交;勞務人員的戶口本、身份證或其他戶籍證明;填寫完整的《中國公民因私出國(境)申請審批表》;經營公司出具的勞務項目説明。

    公安部要求,各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要積極支援經營公司的合法經營,在職責範圍內幫助經營公司解決困難。同時,對經營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處理,對弄虛作假、騙領護照或組織他人偷越國(過)境的,要依法處理。(王雷鳴)

    新華社 2002-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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