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貝氏又狀告衛生部  

    記者昨天從有關方面了解到,廣州貝氏藥業有限公司起訴國家衛生部一案,已于3月7日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受理,訴訟請求是撤銷衛生部對其行政復議申請的“答覆”。

    2001年7月,廣州貝氏參加了佛山市醫療機構第一次藥品集中招標採購會。中標結果公佈後,貝氏生産的藥品“氧氟沙星”以每片0.5元的價格失標,而日本某藥企生産的“氧氟沙星”則以每片1.612元的價格中標。貝氏不服,認為承辦招標的仲介機構制定了一個不合法的招標標準,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規定的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招標結果應屬無效。於是,向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民事起訴狀,狀告承辦招標的仲介機構人為製造不正當競爭,要求法院判決佛山的本次藥品招標無效。對這些,本報去年作過全面報道。

    去年9月,廣州貝氏由向法院起訴,改向廣東省衛生廳等部門提起投訴,要求對這次招標工作進行監督,認定招標結果無效,重新組織招標。廣東省衛生廳受理投訴後,于11月16日作出答覆,“認為沒有充分理由判定本次招標結果無效”。11月27日,貝氏向衛生部提起行政復議,請求按《行政復議法》有關規定,責令廣東省衛生廳履行對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工作監督管理的法定職責,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衛生部受理貝氏的復議申請後,于12月18日以衛法監復發〔2001〕29號文件通知貝氏“向當地檢察機關和糾風機構反映情況”。

    今年2月4日,廣州貝氏又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狀告衛生部,請求法院依法撤銷衛生部的“答覆”(即衛法監復發〔2001〕29號文)。貝氏認為,衛生部收到復議申請書並經過審查後,並未以書面形式告之其復議申請不符合行政復議條件決定不予受理,而是以衛法監復發〔2001〕29號文件通知它“向當地檢察機關和糾風機構反映情況”,這違反了《行政復議法》有關規定。貝氏還説,對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進行監督管理是衛生部門的法定職責,有關衛生行政部門應該重視貝氏的投訴,應該切實負起責來,因此請求法院督促衛生行政部門履行對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工作的監督管理的法定職責。(段功偉)

    

    《南方日報》2002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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