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藥監局出臺新規治理“一藥多名”,藥品包裝及宣傳將禁止單獨使用商品名稱
從今年6月1日起,藥品包裝及其宣傳中將被禁止單獨使用商品名稱而忽略其通用名,避免“一藥多名”氾濫。昨天,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頒布新修訂的《藥品説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並通知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預計,今後我國每年新增藥品商品名將不會超過100種。
“換湯不換藥”須用同一商品名
此間,國家藥監局表示,“一藥多名”現象是由於藥品名稱與商標使用混亂造成的。近年來,一些藥品生産企業規避甚至嚴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濫用未經註冊的商標冒充藥品名稱,過度強化藥品商品名,弱化藥品通用名。並通過虛假廣告擴大療效宣傳,混淆視聽,並趁機提高售價,造成“一藥多名”現象日益嚴重,給公眾用藥安全帶來隱患。
針對此問題,藥品監管部門首次對“商品名”命名和使用原則做出規定;要求除新的化學結構、新的活性成分的藥物以及持有化合物專利的藥品外,其他品種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同一生産企業生産的同一藥品,成分相同但劑型或規格不同的,也必須使用同一商品名;藥品包裝上的通用名稱必須顯著標示,商品名的單字面積不得大於通用名的二分之一;藥品廣告宣傳中不得單獨使用商品名,也不得使用未經批准作為商品名使用的文字商標。
所有藥品必須提供藥品説明書
《規定》同時要求,即使是市售藥品的最小包裝,藥品生産企業也必須提供藥品説明書。藥品説明書應當充分包含藥品不良反應資訊,詳細註明藥品不良反應,以指導消費者安全、合理使用藥品。藥品生産企業還可以主動提出在藥品説明書或者標簽上標注警示語。
另外,國家藥監局強調,藥品生産企業未根據藥品上市後的安全性、有效性的情況及時修改説明書,或者未將藥品不良反應在説明書中充分説明,引起不良後果的,由該藥品生産企業承擔。(記者 魏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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