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檢今清理廢止140件司法解釋  

    140件與現行法律相抵觸或內容不再適用的司法解釋,今天被最高人民檢察院明令廢止。這是高檢為了適應“入世”新形勢,保證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採取的一項重要舉措。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張穹介紹,這次歷時4個月的集中清理共涉及新中國成立以來高檢單獨制發或與有關部分聯合製發的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文件781件,在決定廢止的140件中,最早的頒布于1957年,最近的是1999年,其中單獨發文的98件,與有關部門聯合會簽的29件,有關文件中明確規定廢止的13件。

    這些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被廢止的原因,有的是與新的法律相抵觸或者發文時針對的形勢已發生變化,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如何計算單位投機倒把犯罪案件獲利數額的批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依法懲處倒賣飛機票犯罪活動的通知》等,因刑法已經取消投機倒把罪,所以相關內容也不再適用;有的是已經被新的司法解釋所代替,如《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加強貪污賄賂犯罪預防工作的通知》,相關內容已經納入高檢2000年12月作出的《關於進一步加強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決定》;還有的是因為某類案件已經不再屬於檢察機關管轄,如《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假冒商標案立案標準的暫行規定》等。

    據悉,這次清理遵循的原則是,對於全部內容均不適應的文件列入廢止範圍,對於部分內容不適應但有些內容仍可適用的,暫不列入這次廢止之列。張穹表示,清理司法解釋是一項長期的基礎性工作,今後,高檢將經常進行清理,陸續公佈結果,並根據工作需要,及時制定新的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文件。

    新華社2002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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