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規範醫療機構藥事管理  

    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日前出臺《醫療機構藥事管理暫行規定》。這一規定有利於保障患者用藥安全、有效、經濟,有利於加強醫療機構的用藥管理。

    規定指出,醫師和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在藥物臨床應用時須遵循安全、有效、經濟的原則。臨床藥學專業技術人員應參與臨床藥物治療方案設計;對重點患者實施治療藥物監測,指導合理用藥;收集藥物安全性和療效等資訊,建立藥學資訊系統,提供用藥諮詢服務。醫療機構要逐步建立臨床藥師制。醫務人員如發現可能與用藥有關的嚴重不良反應,在做好觀察與記錄的同時,應及時報告本機構藥學部門和醫療管理部門,並按規定上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藥學專業技術人員發現處方或醫囑所列藥品違反治療原則,應拒絕調配;發現濫用藥物或藥物濫用者應及時報告本機構藥學部門和醫療管理部門。未經批准,任何醫療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進行新藥臨床研究。違反規定者,將依法嚴肅處理,所獲數據不得作為新藥審批和申報科技成果依據。醫療機構為保證患者用藥安全,藥品一經發出,不得退還。

    醫療機構配製的製劑,應當是本單位臨床需要而市場上沒有供應、取得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文號的品種。醫療機構配製製劑,必須具備能夠保證製劑品質的設施、管理制度、檢驗儀器和衛生條件。醫療機構應制定自配製劑品質標準,按照標準進行製劑原料和成品的品質檢驗。合格的,憑醫師處方在本醫療機構使用,不得在市場銷售。確屬臨床工作需要,經省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方可在醫療機構之間調劑使用。

    

    人民網2002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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