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中心也需“援助”

    近日,各地法律援助中心紛紛推出特色法律服務:北京的法律援助中心優先為殘疾人解決困難,山東則為服刑人員提供法律援助……但記者走訪內蒙古自治區法律援助中心時了解到,法律援助中心卻也被一些問題困擾著。

    內蒙古自治區法律援助中心平均每天要接待五六個求助者,這些人的生活背景不同、家庭條件不同、申請法律援助的理由也不同,他們以為什麼樣的案子都能辦,打不起或者打不贏的官司都找到這裡。“大家還不了解法律援助是怎麼回事!”負責人聶先生説。

    法律援助制度首先出現在西方國家,它是以國家法制的完備和律師制度的存在、發展為前提的。

    1995年1月,司法部正式提出建立中國法律援助制度,它是國家為經濟困難的公民和某些特定當事人免費或減費提供法律服務,以保證其合法權益得以實現的社會公益性法律制度,是國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聶先生介紹説:“去年全區辦理案件2116件,一類是特殊案件,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為經濟困難的、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以及殘疾人、未成年人指定辯護律師提供法律援助;一類是公民自己申請法律援助,主要是請求給付贍養費、補發撫恤金、工傷勞動糾紛、要求損害賠償的。然而,一些不了解法律援助制度的人因為未給予援助而埋怨我們的也不在少數,我們只有不斷地解釋,有時的確很無奈。”

    據了解,內蒙古自治區1999年全年財政撥款37.5萬元,2000年全年籌措法律援助經費60多萬元,但相對於全區96.2萬殘疾人、100多萬絕對貧困人口、33.2萬領取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來説還是杯水車薪。

    當資金緊張而求助的當事人情況又非常困難的時候,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員就拿出自己的錢為他們辦案子。

    聶先生説:“我們個人的力量太單薄了,仍然有許多我們無能為力的時候,這件事需要社會各方面的關心和政府的大力支援。”

    “説個大實話,希望政府多給些錢,我們好為老百姓多做些事!”直率熱情的巴根撂下這一句又忙著接待來訪的群眾去了。

    法律援助中心正在努力建立法律援助保障機制,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將其財政保障確立下來。令人高興的是,今年,內蒙古自治區已經把法律援助資金列入了政府財政預算,目前已經撥款30多萬元。這個消息已經讓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員臉上露出笑容。解決了後顧之憂,他們就可以一心一意為老百姓辦事了。

    “法律援助”已不再是新生事物,但需要更多人的了解和關注。它是讓弱勢群體尋求保護的途徑,在它幫助那些無助的人時,也需要我們關心它的健康發展。

     新華社2002-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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