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軍委主席江澤民簽署命令 頒布重新修訂的《中國人民解放軍計劃生育條例》

     中央軍委主席江澤民日前簽署命令,頒布重新修訂的《中國人民解放軍計劃生育條例》。

    重新修訂的《條例》,認真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積極適應國家和軍隊改革發展的新形勢,依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相關法律法規,體現依法辦事、科學管理,推進軍隊計劃生育工作機制和工作方式的轉變,體現以人為本、造福官兵,保障軍隊人員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體現綜合治理、服務全局,形成有關部門齊抓共管計劃生育工作的合力,確保新時期軍隊計劃生育工作繼續走在全社會前列。

    修訂主要把握五個原則:一是法規的一致性。做到與國家的法律法規統一,與軍隊的相關法規配套,與各地的條例銜接。二是政策的穩定性。遵循“國家穩定現行生育政策”的指導思想,照顧到一些特殊情況,使生育政策更加合情合理。三是軍隊的特殊性。把貫徹國家法律法規和軍隊自身特點結合起來,堅持從實際出發,力求具體可行。四是內容的科學性。把總結的實踐經驗上升為法規來確認,內容更加系統和完善,與有關法律法規互補。五是工作的先進性。堅持高標準,體現嚴要求,推動軍隊計劃生育工作向更高層次發展。

    修訂內容包括:適用範圍、職責分工、生育調節、再婚生育、權利與義務、優待與獎勵等。

    《條例》規定,在符合女方戶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條件下,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的、職工配偶是農村居民的,可以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

    《條例》還規定,軍隊依法保障軍隊人員合法生育、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權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實行計劃生育的權益;育齡夫妻享有避孕節育方法的知情選擇權和安全保障權。女軍人、女職工符合晚育規定,自願終生只生育一個子女的,除按照規定享受3個月産假外,增加産假90天。

    《條例》的修訂頒布,為做好新形勢下軍隊計劃生育工作提供了基本保障,對於實行依法管理、深化宣傳服務、推進改革創新、提高工作水準,將産生重要作用和深遠影響。

    原《條例》是1996年1月5日,經中央軍委批准,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頒布的。

    解放軍報 2003年04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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