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電 國家稅務總局負責人12日就房地産行業稅收政策做了詳細解讀。房地産至今仍享受多項稅收優惠
1999年和2003年,為鼓勵房地産業的發展,對個人購買住房又對外銷售的制定了幾項優惠政策。
一、營業稅。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個人銷售不動産,按銷售額徵收營業稅。
優惠政策:1、個人購買並居住超過一年的普通住宅,銷售時免征營業稅;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銷售時按銷售價減去購入原價後的差額徵收營業稅;個人自建自用住房,銷售時免征營業稅。
2、單位和個人銷售不動産或受讓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購置或受讓原價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二、土地增值稅。稅法規定:轉讓地上建築物並取得收入的個人按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優惠政策:對居民個人擁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轉讓時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
三、個人所得稅。個人售房所得按20%徵收個稅。
優惠政策:賣房並擬在1年內重新購房的,視其重新購房價值可全部或部分免個稅;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免征個稅。
四、契稅。契稅暫行條例規定:個人轉移房屋權屬按成交價格的3%-5%徵收契稅。優惠政策:個人購買自用普通住宅,暫減半徵收契稅。
五、印花稅。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商品房銷售按銷售額的萬分之五對買賣雙方徵收印花稅。
對商業性買房調減稅收優惠
住宅業有兩大特點:一是既有商業性買賣,又有消費性買賣;二是既有普通住宅,又有非普通住宅。根據宏觀調控需要,國家對營業稅的優惠政策做了如下調整。
一是,對個人購買住房不足兩年轉手交易的,銷售時不再享受優惠,按售房收入全額徵收營業稅。不再區別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
二是對於個人購買住房超過兩年轉手交易的,普通住宅免征營業稅,非普通住宅按售房收入減去購房價款後的差額徵收營業稅。
這次調整中只調整了營業稅。而契稅、土地增值稅、個人所得稅的優惠政策仍繼續執行,印花稅目前對此沒有優惠政策,這次調整中也維持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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