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資流失,板子何以只打買方

9月29日,《人民日報》第6版刊出署名“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研究室”的長篇文章——《堅持國企改革方向 規範推進國企改制》,全文長達6000多字。該文雖然沒有提及“郎顧之爭”,但並不影響人們將其視為國資委對於兩個月來“郎顧之爭”的回應。其中第二部分“堅定不移地推進股份制改革”一節中,對於國有企業“管理層收購”明確持反對態度。文章表態説:“管理層收購要具備相應的條件和環境。在目前許多條件還不具備、不成熟的情況下急於搞管理層收購,容易造成國有資産的流失,引發種種社會矛盾和問題”。同時,該文頻頻引用在“郎顧之爭”中熱談的“國退民進”等敏感詞彙,直面公眾高度關注的國資流失現象。

就“郎顧之爭”問題,本報已刊發過一些專家的評論,其中包括知名學者趙曉、朱恒鵬等人的文章。今天刊發的清華大學人文社會科學學院教授秦暉先生的文章獨闢蹊徑,為我們指出了論戰雙方都予承認的一個命題——民企原罪,即國資流失的責任在買方民企,而秦文認為這其實是不公平的。

■新聞背景

【郎顧之爭】今年8月,香港獨立學者郎鹹平在上海演講時,以格林柯爾公司老闆顧雛軍為例,破解管理層收購式的國企産權改革背後的黑幕,並反映出這一手法正在成為國資流失的黑洞。郎鹹平的觀點甫一刊出,舉國譁然,繼而引發報紙、公眾以及經濟學界的一場大討論,至今已經持續兩個月。在這一大討論中,公眾最關心兩個問題:管理層收購和産權交易中的國資流失。

秦暉先生簡介

秦暉,清華大學人文社會科學學院教授。20世紀80年代初主要研究農民史(土地制度史與農民戰爭史),80年代後期轉向研究經濟史(主要為古代商品經濟史及中外比較經濟史)。90年代致力於結合歷史研究與現實研究,在結合社會調查與歷史文獻分析的基礎上建立農民學;包括狹義農民學(對農民、農業與農村社區的研究)與廣義農民學(農民國家、農業文明與傳統社會及其演進、改革與現代化的研究)。主要著作有:《田園詩與狂想曲:關中模式與前近代社會的再認識》(1996年)、《農村公社、改革與革命》(合著,1996年)、《天平集》(1997年)、《市場的昨天與今天:商品經濟、市場理性、社會公正》(1998年)、《耕耘者言:農民學文集》(1999年)、《江浙鄉鎮企業轉制案例研究》(1997年)、《問題與主義:秦暉文選》(1999年)、《政府與企業以外的現代化:中西公益事業史比較研究》(1999年)、《五四新論》(合著,1999年)等。

官員都是老闆帶壞的?

如今的“國退民進”一般都表現為典型的官商交易。通常是國企的主管“衙門”為賣方,民間商家為買方。這樣的買賣出了問題,於是就有了“民企原罪”説。不僅郎鹹平的“民企原罪論”越講越起勁,而且連郎先生的論敵如張維迎先生也有這種説法。

國有資産流失的責任在買方(一般為民企)還是賣方(通常是國企的主管部門)?此次郎顧之爭給人的印像是,實際上雙方都傾向於前者,即民企。也就是説,在雙方很多分歧的背後,也有一些共同的預設,而民企要為國有資産流失負責就是其中之一。

郎鹹平8月28日在北京討論會上開場就講:“這一輪新自由主義主導的改革,也就是所謂的國退民進,會再度把生産資料給資本家。”就這一句話就有兩個明顯的語病:第一,沒有主語:是誰“把(國有)生産資料給了資本家”?難道是資本家自己給自己?第二,何謂“再度”?難道在改革時代之前,中國歷史上曾經發生過“首度”把國有資産“給了資本家”的事?別説中國,在世界歷史上,在前計劃經濟國家大轉軌之前,誰曾經“首度”如此大規模地把國有資産“給了”私人?難道在郎鹹平所謂的“新自由主義”發源地與大本營美國,曾經有過這種事?難道1949年以前的中國民間資本家是靠瓜分國庫起家的?難道美國或者哪個西方國家的資本家是這樣?郎鹹平自己不也一再説,中國國企改革中發生的這些現象在西方法治國家是很難發生的,儘管他們也搞國有資産私有化。難道“新自由主義”是中國的專利,人家只有新社會主義?

後一個問題前已述及不必多言,前一個問題還需追問:如今的“國退民進”一般都表現為典型的官商交易。通常是國企的主管“衙門”為賣方,民間(當然,往往也有某種非民間的“背景”)商家為買方。這樣的買賣出了問題,於是就有了“民企原罪”説。不僅郎鹹平的“民企原罪論”越講越起勁,而且連郎先生的論敵如張維迎先生也有這種説法。據説張先生還是“赦免民企原罪”提法的首創者。看來張、郎都認同民企有“原罪”,只是張主張“赦免”而郎堅持要追究罷了。

這裡的“原罪”顯然不是個宗教概念。作為宗教概念的原罪是人類之罪,何獨民企?這個“原罪”顯然也不是個案例概念。毫無疑問中國現在有不少不法的奸商案例,正如有許多不法的貪官案例一樣。但是為什麼沒有人講“官吏原罪”或“幹部原罪”呢?顯然這個原罪帶有身份的意思:民企不是個好身份,所以人一入其中就難免掉進染缸。

而關於官,張、郎兩先生都不認為有什麼“原罪”問題。其實,我們過去一直有一種關於官的相反觀念,可以謂之“原善”:凡為官者本來都是民之楷模,正人君子,大公無私,道德無瑕。如果有瑕,那就叫“中了資産階級(即商人或“民營企業家”)的糖衣炮彈”!官員都是“民營企業家”帶壞的!的確,你看如今的國有資産流失,不都是官員與商人打交道打的嘛。

於是我們有必要分析一下造成“原罪”的問題背景。

民企原罪還是官員原罪?

進一步分析你會發現,其實張、郎兩先生所爭的兩種看法,往往就是同一回事。例如,張先生埋怨官員有後顧之憂,不願承擔“國有資産流失的責任”。郎先生埋怨官員肆無忌憚,不負責任地賤賣公産。這兩個判斷乍看好像很對立,但仔細一想,這有什麼可對立的?

首先,西方各國比起中國,是否有更多、更有權勢的官至少是個疑問,但是有更多、更有錢的企業家則毫無疑問。依“民企原罪”論,那裏豈不成了罪惡的淵藪?但是連郎先生自己也一再説:中國這樣黑的“國資流失”在西方法治國家很難想像,為什麼?

其次,如前所言,“民企原罪”如今——尤其在郎先生的語境中——主要與“國退民進”過程有關。這個過程表現為上面所説的官商交易——常常也是官官交易,因為如今“買方”兼有官(或官的親友)商兩種身份者可以説比比皆是。

這種官商交易通常是官賣商買。但這裡首先讓人質疑的是:既然是官商交易,有買無賣不成交。如果這是一種罪惡交易,為什麼諸位先生責買不責賣、責商不責官?就算兩邊都責,但貪官是壞個案,奸商是壞身份,什麼道理?郎先生一面告誡不要對民企存有“幻想”,一面宣傳對官的幻想,提出所謂“大政府主義”,惟恐官員權力太小。他就不怕權力越大的官員越有能力賤賣國資?

在這點上我們發現張、郎兩先生倒似乎並沒有什麼分歧——張先生實際上也是覺得官員責任太大權力太小。他説:現在許多産權交易不順,不是因為官員害怕“國有資産流失”,而是因為他們缺少流失這種資産的權力——他們“害怕承擔國有資産流失的責任”!按照這個意思,似乎應當免除他們的這種責任,使他們可以自由弄權而無後顧之憂了。擁有這樣不受制約的權力,難道還是“小政府”?這不恰恰就是郎先生憧憬的“大政府”嗎?而這樣的政府今天固然可以“自由地”化公為私,改天它又何嘗不可以“自由地”化私為公?這後一個可能張先生想到過嗎?

據説上述官商買賣屬於“自由交易”,誰也不能強迫誰。既然如此也就誰也不能替誰承擔責任,為什麼“原罪”都由民企承擔?事實上,這種交易如果存在著非自願成分,那麼官迫商還是商迫官的可能性更大,也是不言而喻的。

當然,商不大可能迫官,卻很可能賄官。不過問題在於:如果這不是官商交易而是商商交易,亦即賣方出售的不是“國家的”而是自己的財産,能設想他會接受賄賂自貶其自家財産的價格嗎?當然不會。因為賄賂太少不抵其賣價之損,賣者不會有受賄動機,賄賂太多超過賣價之損,買者不會有行賄動機,如果賄賂與賣價之損恰好相當,買賣雙方還要多此一舉豈非大傻瓜?

所以一般地説,商商交易是不大可能有這種貓膩的。而官商交易這種貓膩就有可能。那麼官官交易呢?那就不用説了!漢語詞彙中所謂“官官相護”、“賣官鬻爵”、“朋比為姦”等等形容這類行為的貶義詞之豐富就足以説明問題。兩個有權勢者互有需求,而以公共利益做交易,這樣的事兒太容易設想了。

於是我們就看到這樣一種滑稽的推論:兩個有“原罪”者之間的交易很難出現罪惡。一個有“原罪”者與一個有“原善”者交易往往會出現罪惡,而兩個有“原善”者之間的交易更容易出大罪惡。嗚呼,這叫什麼邏輯?如果倒過來,設想官有“原罪”而商有“原善”,因此官官交易最易生罪,官商交易次之,商商交易惡最少,豈不還稍微合理一點?

再次,這種官商交易之造成“國有資産流失”,據説主要就表現在成交價往往很低。那麼這是誰之過呢?從人之常情講,市場上的買方總是力求價格盡可能低的。要想讓買方抬價,只有在《鏡花緣》裏的“君子國”才可能。提出“民企原罪”的郎、張兩先生捫心自問,你們買東西時會惟恐掏錢太少?秦暉整天呼籲公正至上,但我坦率承認:如果我要購買一個企業,我也會儘量壓價的。

問題是一個巴掌拍不響。任何交易的價格都不是買方單方所能決定的,通常賣方會力求提高價格,於是就有了“博弈”,有了“價格均衡”。

而國資交易的蹊蹺處就在於:賣方常常並不求高價!為什麼?第一因為賣的不是他自家的東西,第二是他的權力不受制約,公眾也過問不了價格。所有的一切“國有資産流失”之所以發生,直接間接的原因都可以歸到這兩點。

進一步分析你會發現,其實張、郎兩先生所爭的兩種看法,往往就是同一回事。例如,張先生埋怨官員有後顧之憂,不願承擔“國有資産流失的責任”。郎先生埋怨官員肆無忌憚,不負責任地賤賣公産。這兩個判斷乍看好像很對立,但仔細一想,這有什麼可對立的?

實際情況也許是:如果官員沒能從中得到好處,那麼他沒有什麼動力去勇於負責,積極推進産權改革,於是本來並非賤賣的價格他也不接受,一些該賣的國企就沒有賣掉。那麼要改變這種狀況就得給他好處,而且這好處必須大於他可能冒的風險。當好處大到一定閾值時,他就不怕“承擔責任”了。於是多麼低的價格他也幹,國有資産就這樣“流失”了。如今張、郎兩先生,把這一過程截為兩段,張持前段否定後段,郎持後段否定前段,其實他們大概都是對的!

國資流失根在權力失范

“國有資産流失”的根源主要在“賣”不在“買”,在官不在商,在“國”不在“民”。只要治好了“官”的問題,民企再有“原罪”,也不會有“國有資産流失”之説。而如果治不好“官”的問題,民企再“原善”也無濟於事。

而明白了這一過程,就可以斷言“國有資産流失”的根源主要在“賣”不在“買”,在官不在商,在“國”不在“民”。只要治好了“官”的問題,民企再有“原罪”,也不會有“國有資産流失”之説——你想賤買,我不賤賣你能奈何?而如果治不好“官”的問題,民企再“原善”也無濟於事——你不行賄,我賣給別人不就得了?

事實上,今天中國的一個現實,就是民企不行賄的風險,往往要比官員不受賄的風險大得多。官不受賄,頂多發不了財,生存還是有保障的。畢竟是吃“官飯”的人嘛。但是商不行賄,往往就做不成生意。而他們可沒有“官飯”,做不成生意就無法生存。我們更不要説還有像孫大午這種情況:不行賄你居然還垮不了?那就乾脆把你抓起來!

可見,如果要講“原罪”,與其説什麼“民企原罪”,不如説是“官員原罪”。張先生呼籲“善待企業家”,可是這种先給扣個“原罪”帽子再“赦免”的做法恐怕談不上真正的善待。而勇敢的郎先生好像也有點——恕我直言——欺軟怕硬之嫌。

當然公正地講,“官員原罪”之説也並不合適。無論官商你我,非神非鬼均人也。“原罪”作為人性之惡人人皆有,本無分官商乃至你我,實罪則誰犯究誰,本無論其身份,如果要探討導致損公肥私現象的根源——這恐怕是“原罪説”在這種語境中的本意——那麼它不是個人性問題,而是個體制問題:不受制約的權力——這就是“原罪”。 (秦暉)

《南方都市報》 2004年10月2日


 

版權所有 中國網際網路新聞中心 電子郵件: webmaster @ china.org.cn 電話: 86-10-68326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