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卓元:深化國有資産管理體制改革

    國有資産管理體制改革,是十六大報告中改革要有新突破中的一個要點。隨著改革的推進,這個問題將成為研究經濟改革的一個熱點。

    改革現有國有資産管理體制,是深化國有企業改革迫切需要解決的重大問題,也是十五大以後遺留下來一直未得到有效解決的疑難問題。

    改革國有資産管理體制,是探索國有制有效實現形式的重要方面。我國有龐大的國有資産,據財政部材料,截至2000年底,我國國有資産總量共計98859.2億元,高於同年國內生産總值。其中,經營性國有資産總量為68612.6億元,佔69.4%;非經營性國有資産總量為30246.6億元,佔30.6%。

    上述國有資産,分佈在全國各地方各行業,分佈在18萬個國有企業。改革開放以來的實踐表明,現行的由國務院作為國有資産出資人惟一代表,並由多個部門分割行使出資人職能,“五龍治水”的辦法(即計委管立項,經貿委管日常運作,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門管勞動與工資,財政部管資産登記和處置,組織人事與大型企業工委管幹部任免),難以對全國國有資産有效行使出資人職能,也難以對國有資産全面負責。因此,為解決出資人到位,有效克服目前不少企業存在“內部人控制”等問題,必須對現行國有資産管理體制進行改革,完善國有資産管理、監督、營運機制。

    如何改革國有資産管理體制,理論界和經濟界有過不少討論,觀點不盡相同。十六大報告採納的,是比較徹底而又穩妥的方案。其要點:一是在堅持國家所有制的前提下,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管資産和管人、管事相結合的國有資産管理體制。這顯然同過去由國家統一所有、分級管理的體制有區別,也同過去管資産和管人、管事相分離的體制有區別。二是關係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大型國有企業、基礎設施和重要自然資源等,由中央政府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其他國有資産由地方履行出資人職責。非經營性國有資産也按此原則界定。三是中央政府和省、市(地)兩級地方政府設立國有資産管理機構,繼續探索有效的國有資産經營體制和方式。這裡説的政府不包括縣一級,主要是考慮其管理水準難以勝任的問題。四是一切依法辦事,國家既要制定法律法規來運作,也要求各級政府嚴格執行國家的國有資産法律法規,堅持政企分開,實行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使企業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實現國有資産保值增值。

    可以預期,十六大以後,國有資産管理體制改革將在國家制定法律法規後,依法陸續展開,但切忌颳風。改革實踐要求對一系列重大課題例如國有資産的營運方式包括三個層次的管理模式等進行深入研究,從而開闢新的研究領域。

     經濟參考報 200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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