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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整頓房産交易 房屋獲預售證後10日內開售
中國網 | 時間:2006 年7 月11 日 | 文章來源:北京現代商報

據新華社電 記者10日從建設部獲悉,建設部、發展改革委、工商總局聯合發出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進一步整頓規範房地産交易秩序。《通知》規定,房地産開發企業取得預售許可證後,應當在10日內開始銷售商品房。

《通知》要求,加大房地産交易環節違法違規行為整治力度。具體包括:加強商品房預售許可管理。房地産開發企業取得預售許可證後,應當在10日內開始銷售商品房。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項目,房地産開發企業不得非法預售商品房,也不得以認購(包括認訂、登記、選號等)、收取預訂款等各種形式變相預售商品房。對房地産開發企業未取得預售許可證而非法預售或變相預售的,責令其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的,要從嚴查處,直至取消開發企業資質。

加強對商品房預(銷)售活動的動態監管。各級房地産管理部門要抓緊建立健全商品房預(銷)售合同網上即時備案系統和房地産交易資訊公示制度。商品房基本情況、銷售進度、權利狀態等預(銷)售資訊應及時、全面、準確地在網上備案系統和銷售現場進行公示。嚴禁將購買的未竣工預售商品房再行轉讓。

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房地産項目,不得發佈商品房預售廣告。

加強房地産展銷活動管理。有嚴重違法違規不良記錄的房地産企業和不具備預(銷)售條件的商品房項目,不得參加展銷活動。

加強商品房預(銷)售合同管理。房地産開發企業在制定商品房銷售合同格式條款時,不得免除自己責任、加重購房人責任,或排除購房人合法權利。商品房預(銷)售合同示範文本及格式條款應在訂立合同前向購房人明示。

加強房地産經紀管理。對房地産經紀人利用虛假資訊騙取仲介費、服務費、看房費等費用,在代理買賣過程中賺取差價等違規行為要依法查處。

《通知》還要求,各地要從今年下半年起,用一年左右時間,集中開展一次房地産交易秩序專項整治活動。暢通舉報投訴渠道,各級領導幹部不得利用職權干預房地産交易活動。

北京商品房須在取得預售證3日內開盤

本報5月30日曾經報道,北京市建設委員會發佈《關於進一步規範本市商品房預銷售管理的通知》規定,商品房住宅項目自取得預售許可證之日起3天內,必須開盤,並按整棟對外銷售。開發企業如有自留預售房屋的,需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後方可銷售。 (記者 賴大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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