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多層次貿易自由化戰略的特徵  
張帆

    貿易戰略是一國在處理對外經濟貿易關係時所遵循的基本方向和原則。中國的對外貿易戰略以改革開放前後作為分水嶺,經歷了由主要實施保護幼稚工業政策為主的進口替代戰略向循序漸進地實施貿易自由化戰略的轉變。而在中國貿易自由化戰略實施的過程中,體現出了明顯的多層次特徵,即以WTO(GATT)為核心的多邊貿易體制下的貿易自由化為第一層次,以亞太經濟合作組織(APEC)框架內的貿易自由化為第二層次,以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FTA)框架內的貿易自由化為第三層次。三個層次可以説相互補充,相互推動,共同推動了中國貿易自由化的過程。那麼,實施多層次的貿易自由化戰略具有怎樣的特點?

    中國多層次貿易自由化戰略的建立與實施,充分體現了中國現階段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反映了目前中國具體國情的實際需要,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順應了當前世界經濟發展的潮流與趨勢。概括起來,這種多層次的貿易自由化戰略有以下的特徵:

    一、層層遞推,循序漸進。中國的貿易自由化戰略實施之初,就確立了循序漸進的實施原則,這是中國經濟尚處於發展中階段的現實所決定的。任何一個發展中國家,在決定其貿易發展戰略時總是面臨著兩難的選擇。一方面,只有不斷對外開放,積極參與經濟全球化的進程,才能充分獲得貿易利益,加速本國經濟的發展;另一方面,在開放之初,由於其國內産業的國際競爭力不強,如果在對外開放進程中急於求成,貿易自由化步伐過快,反而對本國經濟的穩定發展帶來隱患。因此,循序漸進是中國貿易自由化戰略的一個重要原則。而中國貿易自由化戰略的多層次性也正反映了這一原則。

    首先,在貿易自由化的速度上,三個層次確定的貿易自由化進程各不相同。例如在WTO層面,中國關稅的整體水準在加入WTO後基本上處於發展中國家的平均水準,並且對某些重要的産業爭取了3-5年的過渡期,在今後的多邊貿易談判中,中國也會依照發展中國家特殊待遇原則做出適合國情的相應的承諾。而在APEC框架內,中國承諾是在2020年前實現貿易與投資的自由化,這與WTO層次相比而言有了明確的貿易自由化的時間表。而第三個層次與APEC相比貿易自由化的時間有又提前,即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將在10年內或2010年前建成。這樣,隨著三個層次涉及國家範圍的不斷縮小,貿易自由化進程不斷加快,而且,隨著層次範圍的不斷擴大,貿易自由化的步伐則相應謹慎,充分反映出中國貿易自由化進程的層層遞推、循序漸進性特徵。

    二、層層緊扣,相互補充。中國貿易自由化戰略的各層次在實施進度上各有先後,在各個層次之間的相互關係上也可以説是相互補充的。如前所述,以WTO為核心的全球多邊貿易體制發展到今天,極大地促進了全球貿易自由化的進程,促進了戰後世界經濟的恢復與發展。但是WTO由於成員眾多,成員內部發達國家之間、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利益難免發生衝突,從而有時難以在短期內達成協定,此時區域貿易集團的建立就能作為WTO的必要補充,及時推動了各國間貿易自由化的進程。

    與WTO相比,區域性貿易集團內部的貿易自由化進程相對形式多樣,機制靈活,成員方之間矛盾較少,因此日益受到各國的重視。例如在全球化的內容和方式上,APEC根據自身的特點採取了以承諾為基礎的非契約化原則,取得了出人意料的實際成果。在參加國家選擇上,各國完全有自主決定權。以中國為例,之所以選擇東盟為簽署自由貿易協定的對象,就在於雙方地緣上接近,經濟發展水準相當,建立自由貿易區不僅對雙方市場的衝擊都不會太大,還可以使本國積累貿易自由化的寶貴經驗。同時,可以預測,在區域貿易集團貿易自由化取得成果的基礎上,由於各國經濟發展水準差異的縮小,又在一定程度上有利於WTO框架下的貿易談判的進程。

    三、多邊為主,區域為輔。中國實施貿易自由化戰略的二個層次雖然在最終目標上有一致性,並且二者之間相互聯繫、相互補充,但是,需要指出的,中國目前仍將以WTO為核心的多邊貿易體制下的貿易自由化進程作為主導層次,而區域貿易自由化進程僅僅是必要補充。中國現有的國情以及WTO的特點決定了三個層次在地位上高低之分。首先,中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WTO法律體系中的發展中國家特殊待遇與例外原則無疑會使中國在今後取得有利的談判地位。只要我們堅持這項原則,就可以在取得眾多發達國家的貿易優惠的同時,對本國某些重要産業實施適當的有期限的保護與扶植,以達到在貿易自由化進程中能夠趨利避害的目的。

    相比而言,區域貿易集團的建立一般都有明確的實現貿易和投資自由化的時間表,實施貿易自由化的速度也相對較快,因此作為中國貿易自由化戰略的主導形式是不可取的。第二,經過戰後以來50多年的發展,WTO(GATT)管理下的成員經濟體多達144個,管理的範圍已經從傳統的貨物貿易擴展到服務貿易以及國際投資。特別是1995年1月1日後,隨著WTO正式成立,其在法律地位上更加明確,在組織機構上更加完整,在管理功能上更加健全,因此,就推動全球貿易自由化的效率與權威性而言,WTO無疑比區域貿易集團更有優勢,可以節省因組建區域貿易集團而來的大量談判成本和組織成本。第三,區域貿易集團的建立雖然在局部加快了各國間貿易自由化的進程,但是正是這種區域性的特徵也可能導致區域集團對外的排他性、封閉性以及區域集團之間的競爭性和對抗性,這種狀況不利於世界經濟的健康穩定發展。因此,對於方興未艾的區域集團化浪潮,要力爭“取其利,避其害”。而要達到這一目的,就必須明確區域貿易集團與WTO之間的地位與關係,建立相應機制,將其發展進程嚴格納入到WTO的監督、管理和協調之下。(作者單位:武漢大學商學院 )

     《國際金融報》 2002年0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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