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開放式基金
收多少費才合理——開放式基金費率透析

            
 

    開放式基金費用的計算十分複雜,但它關係到基金投資者的切身利益,關係到基金本身的募集能否有吸引力、能否募整合功和未來基金運作的成本和效率,因此又是重要的問題。筆者以美國開放式基金標準費率表為案例,進行簡要分析,並對我國開放式基金的費率提出建議。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在1988年要求,開放式基金要把所收取的各種費用,列示于招股説明書(美國開放式基金為公司型,所以是招股説明書)開頭很顯眼部位的一個表格中。這個帶有強制性的表格,就是開放式基金的標準費率表,它是基金招股説明書最重要的部分之一。標準費率表分為三個部分:1、股東交易費用概覽;2、基金營業費用分類;3、説明一段時間內費用變化的標准假設案例。附表列出了兩種假設基金(基金X和基金Y)的費率表。

    通過這個案例,我們可以知道開放式基金的費用主要為以下幾種:

    1、開放式基金的銷售費用。它分為前期收費(簡稱前費)和後期收費(簡稱後費,即附表中或有延緩的銷售費用)兩種,一般收了前費,就不收後費。收了後費,就不收前費。美國基金銷售費用率最高為8.5%,但一般很少會超過5.5%。1980年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引入12b-1規則,允許基金每年從基金資産中動用一定的費用,以彌補包括廣告在內的各種銷售費用。目前,12b-1費用最高為基金資産的0.75%。實際上,12b-1費用是由基金的原有投資者承擔的,為吸引新的投資者加入基金,而讓老投資者承擔廣告等銷售費用,存在著不合理性。而且投資一個基金的時間越長,承擔的12b-1費用越高。案例中,基金X收取6%的前收費用但沒有l2b-l費用,而基金Y沒有前收費用但有0.75%的12b-l費用,除此之外兩種基金在其他方面都相同。12b-1費用增加了基金Y每年的營運費用水準。本例中5%的年投資回報率和1000美元的投資是所有基金在其費用表中使用的標準數字,這樣便於比較。從附表中看到,在前幾年基金X的費用較高,而後來較低。10年間的費用,基金Y為227美元,而基金X則為207美元,就證明12b-1費用會隨時間的延長而增加。如果基金Y是完全的不收費基金,不收取任何12b-1費用,那麼它的費用率將會是1.2%,在10年間其總費用將會從227美元降到145美元。

    2、贖回費。與後費不同,是勸阻人們不要在購買基金後很快就贖回,等於是對過早贖回行為的罰金。贖回費一般是固定的,並且持有基金超過一定時間,就不收取。目前,大部分基金不收贖回費。

    3、股息等再投資費用。大多數基金允許投資者將其股息和資本利得分配用於再投資,再投資所購買的基金額外股份不用支付銷售費用。

    4、轉換費用。在同一基金族內不同基金之間轉移投資時,不收費。

    5、管理費用。管理費用也稱投資顧問諮詢費。一般每年徵收0.4%—1%。管理費率一般隨著管理資産的增大而降低。比如某基金達到第一個1億美元時,管理費率為0.7%,其後的4億美元為0.6%,而超過5億美元的部分為0.5%。

    6、其他費用。包括基金保管費、過戶代理費、股東服務費、審計費、董事費等。

    將12b-1費用、管理費和其他費用加在一起,就是總的營運費用,除以基金資産,就得到十分重要的基金費用率指標。

    在對美國基金收費情況分析之後,比較我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的規定,筆者有以下觀點:

    其一,銷售費率(即申購費率)宜採用累退制。就是在投資者認購的資金達到某一個檔次時,銷售費率就下降一個檔次。如1萬元內,銷售費率為4%,1萬元—5萬元,費率為3.5%,5萬元—10萬元,費率為3%等等。美國為鼓勵投資者認購基金,還專門規定:投資者即使不能一次完成所有的投資,比如100萬元的投資,但只要簽署一個意向書,並在13個月內完成全部投資從而達到一個臨界點,也可以支付較低的銷售費率。

    其二,贖回費率的規定應有利於投資者。國外的基金大部分都不收贖回費,雖然我國才開始試點開放式基金,為防止投資者過早贖回,才制定了不超過3%的贖回費率。但試點辦法中“基金一週開放一次、一週內支付贖回資金、鉅額贖回可申請延期辦理”等規定,都是對基金贖回風險的防範機制,並有利於管理人。在贖回問題上,似乎不應該再以贖回費率來限制投資人。筆者建議,開放式基金在招募條款中規定,當基金投資者申購並持有基金一年以上贖回時,不收取贖回費。

    其三,基金的管理費率應採用累退制,不同定位的基金應徵收不同的管理費率。我國封閉式基金的管理費率最初定在2.5%,所有基金一樣。這種不合理的費率結構,一方面造成基金缺乏激勵機制,另一方面造成基金投資組合風格雷同。國外基金管理費率除採用上述的累退制外,還體現出各種基金之間的不同,如股票基金的費率高於債券基金、小型基金費率高於大型基金,指數基金的費率較低等。我國在試點開放式基金時,完全可以參照上述做法,使費率結構富有彈性,增強對基金管理人的激勵,使基金的投資風格也豐富多彩起來。

    其四,降低基金管理費率、託管費率總水準。因為開放式基金已經徵收了銷售費用,這筆費用是由投資者支付給基金銷售機構(基金管理人、委託的券商或銀行)。與此同時,開放式基金的交易是在櫃檯辦理,由基金管理人報出買入價(投資者的贖回價)/賣出價(投資者的申購價),在買入價和賣出價之間,有一個價差,這個差價收益也是歸基金管理人所有的。既然基金管理人、託管人在基金的銷售、買賣、帳戶管理、過戶等方面都已經從投資者那裏獲得各種相應收入,因此應該在管理費和託管費方面減少投資者的負擔。

    中國證券報 2001年0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