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水污染防治條例:入江污染物超標由政府埋單

昨天開幕的江蘇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聽取並審議了《江蘇省長江水污染防治條例(草案)》。其中規定,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控制目標或者達不到規定水質控制目標的,有關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鄰近地區經濟補償。這意味著,長江沿線以城市為中心的污染帶給附近居民帶來的危害,要由政府埋單賠償了。

草案規定,“沿江地區實行地表水環境功能區水質達標責任制以及跨行政區域交界斷面水質交接責任制度。水污染防治工作納入沿江地區市、縣政府主要負責人的任期目標制。政府主要負責人對實現任期目標和出界斷面水質負主要責任,將轄區水環境品質作為考核評價主要負責人政績的重要內容”。

草案限制在省沿江開發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區域範圍外新建、改建或者擴建石油化工等項目。明確超過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地區,不得批准建設增加水污染物排放量的新項目。重點排污單位未按規定設置排污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排污單位超標排放或向長江排放有毒有害物質及化工行業的有機毒物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草案規定,在長江幹流設置取水口的,以取水口中心周圍半徑500米範圍內為一級保護區;取水口上游2000米、下游1000米範圍內為二級保護區。 (記者 趙誠 郭奔勝)

現代快報2004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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