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強化礦山地質環境管理

    環境評估不過關 不發採礦許可證

    日前,湖南省國土資源廳發佈《湖南省礦山地質環境影響評估技術要求(試行)》,對礦山地質環境影響評估工作作出具體規定。

    《技術要求》規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凡申請開採礦産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交由具有地質環境影響評估資質的單位出具的地質環境影響評估報告,作為辦理採礦許可證(包括新發、延續和變更發證)的必備條件之一。地質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未獲認定,不予核發採礦許可證。在專門的地質環境影響評估資質管理規定出臺之前,暫由具國土資源部認定的地質災害防治工程乙級以上勘查資質的單位承擔礦山地質環境影響評估工作,提交評估報告並對報告結論負責。礦山地質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的審查認定,由省、市、縣三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照採礦許可證審批許可權實施,即由核發採礦許可證的機關予以審查認定。(賀正)

    《國土資源報》2003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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