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出臺《青海湖流域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今天,青海省人大常委會就青海湖生態環境保護頒布了《青海湖流域生態環境保護條例》。青海湖流域指注入青海湖的布哈河、烏哈阿蘭河、沙柳河、哈裏根河、甘子河及黑馬河等河流的幹流和支流流過的整個地區。此法律條例共33條,為保護青海湖流域的生態環境提供了法律保障。

    青海湖,是我國最大的內陸鹹水湖,也是國際七大濕地保護區之一。由於全球氣候變化和人為活動的破壞,青海湖流域生態環境危機四伏。草場退化面積達1035萬畝,80年代以後在經濟利益驅動下,環湖一帶仍有大片土地還在進行掠奪式經營,將草場低價承包耕種,粗墾濫種,廣種薄收,隨意撂荒而不加以治理,給當地生態環境造成了很大的破壞。據統計,草地退化每年以3%的速度增長,沙化土地面積已達765平方公里,比1956年擴大了304平方公里,並且每年以10多平方公里的速度在擴大。原有青海湖周圍78條大小河流,常年不斷地向青海湖補充水源,但現在多數河流已枯竭,只有布哈河、沙柳河、黑馬河等20多條河流有水注湖,且水量銳減,總水量比50年代減少了60%以上,致使湖面水位每年以11—12釐米的速度下降。青海湖湖水也正在受到城鎮污水的污染,據統計,天峻、剛察、青海湖醫院每年排入湖中的污水達1.446萬噸;環湖製革、肉類食品加工、洗毛、生活污水每年排入湖中的約50萬噸。還有牲畜藥浴廢水,大量化肥農藥、殺蟲滅鼠劑的殘留物等,也都流入青海湖。青海湖主要水生動物湟魚,由於過度捕撈,生長環境的惡化,數量驟減。青海湖鳥島區生活著160多種水禽,現在大都已滅絕。

    青海湖流域生態環境保護條例》明確規定,在青海湖流域內經批准建設的工程項目,在批准的取土地點和範圍內,就採取先移植草皮,逐段取土填埋、恢復地表植被的方法施工。建設單位必須保證植被的有效恢復,未按要求施工的,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恢復植被,並處以5000—10000元以下罰款。對生態脆弱區中度以上退化草原實行封育或禁牧措施,對輕度退化的草原實行休牧或限牧,保護草場植被。禁止非法捕獵、揭巢揀蛋、捕捉幼鳥。禁止在草原上隨意取土採沙,擅自開闢施工便道。禁止在湖泊、河道以及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堆放、棄置和處理固體廢物、油料和含有病原體的廢水及殘液等有毒有害物質。這些規定將為保護青海湖流域及脆弱的生態環境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馬應珊)

    人民網200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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