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破解環境訴訟難題

    前不久,來自最高人民法院、國家環保總局及中國政法大學等知名高校和全國律師界的50多位官員、學者、律師會聚西安,展開了一場唇槍舌劍般的激烈研討。讓他們如此投入的,是一個頗具挑戰性的環保新課題———環境訴訟。

    環境訴訟:環境保護的助推器

    近年來,隨著我國環境保護事業在各個領域的深入發展和公民環境意識、法律意識、維權意識的普遍高漲,由污染引發的環境糾紛呈快速上升趨勢。來自權威部門的統計資料顯示,自1998年以來,環境糾紛以每年超過20%的速度遞增,去年僅投訴到環保部門的環境糾紛就達到40多萬件。

    針對這一現象,中國政法大學的部分學者聯合北京大學、清華大學、北京師範大學及社科院法學研究所的專家,于1998年10月成立了中國政法大學環境資源法研究和服務中心(又稱污染受害者法律幫助中心)。該中心成立以來,已免費提供法律服務4000多人次,支援30多起污染損害案件的受害者向法院提起訴訟。

    “我們之所以支援環境訴訟,並不僅僅是為了幫助污染受害者討回公道,而是想借此宣傳環保法,喚醒廣大公民的環境意識、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提醒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資時更好地注意環境保護,督促企業自覺遵守環境法律法規,減少污染排放。”該中心主任、中國政法大學環境資源法教授王燦髮指出,“事實證明,環境訴訟的確起到了助推器的作用。”

    基於這樣的考慮,該中心在2001年4月又啟動了西部環境維權活動,為西部開發中的環境保護助力。至今,該中心已在西部支援了5起典型的環境訴訟案件。

    環境訴訟困難重重

    然而,讓上訴者、辦案法官和律師頭痛的,是環境訴訟太難了!參加研討的人士指出,以下障礙嚴重困擾了環境訴訟案件的審理。

    一是舉證難。由於環境污染損害都是在污染發生一段時間後才顯現的,廢水、廢氣和噪聲都是迅速變化的,等到事後取證時都已時過境遷,所採的樣品都與污染發生時相去甚遠。加上群眾缺乏證據保全意識,等到取證時,往往為時過晚。

    二是起訴難。一方面,污染受害者大多數是農民,受損害後本已經濟拮據,高昂的訴訟費用、律師費、鑒定費用使他們難以支付;另一方面,污染企業都是當地政府的利稅來源,有的甚至是“支柱”企業,看不見的地方保護使得訴訟難上加難。資料顯示,環境訴訟案件中,十有六七是本應得到賠償的污染受害者敗訴。

    三是鑒定評估難。無論是污染與損害的因果關係鑒定,還是損害額度的計算,都非常複雜。目前我國有資質的環境污染鑒定評估機構異常缺乏,即使是有資質的機構,也大都是事業單位,通常不願意接受普通受害者的委託。再加上缺乏統一的技術標準和方法,不同的機構對於同一個案件做出的結果時常大相徑庭,有的甚至截然相反,讓法院難以適從。

    多方努力掃清障礙

    參加研討的代表指出,有關政府部門應當對環境訴訟給予足夠重視,多管齊下,清除環境訴訟中的障礙。

    污染事故的發生不是偶然的。代表們認為,地方政府應當把環境保護這一基本國策落到實處,不能為了追求一時的“政績”而盲目招商引資,更不能充當污染企業的保護傘。各級環保部門要嚴把環保審批關,把重污染企業拒之門外。

    許多與會者呼籲,應儘快建立專門的有資質的鑒定評估機構,並規範鑒定評估行為。他們建議,鋻於環境訴訟案件的技術性特別強,可以借鑒醫療事故的鑒定辦法,成立專門的專家庫,向法院提供客觀、公正的污染證據、損失證據。各級環保監測機構是目前最權威的污染監測機構,在環境訴訟中應當有所作為,除了對污染事故及時、客觀、全面地進行監測分析,還應責無旁貸地向法院出具監測結果。

    與會者認為,環境糾紛和環境訴訟的多發性,環境污染損害案件的專業性、複雜性和特殊性,都迫切需要出臺專門的、操作性強的法律法規。如此,環境訴訟中的諸多難題處理起來都將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趙永新)

    

    《人民日報》 2002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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