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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鹹潮不侵擾珠三角 粵桂滇黔共商生態補償
中國網 | 時間:2006 年3 月14 日 | 文章來源:人民日報

全國政協十屆四次會議開幕前夕,剛從廣東抵達北京的“扶貧狀元”陳開枝委員就向記者“抖”出了他所關注的話題之一:為了“壓鹹”,建議給予珠江上游一定補助。

與陳開枝委員的建議異曲同工的是,廣西河池市市長楊才壽、廣西羅城仫佬族自治縣縣長徐欽恒等廣西代表和雲南、貴州的全國人大代表都建議建立珠江流域生態補償機制,國家向桂滇黔等省區提供流域生態補償。

“壓鹹補淡”:治標不治本

近年來,珠三角地區兩次遭受大鹹潮襲擊,造成巨大的社會影響和經濟損失。根據國家防總、水利部制定的珠江“壓鹹補淡”應急調水方案,珠江流域中上游的桂黔兩省區在自身旱情十分嚴重的情況下,先後從天生橋水電站和岩灘水電站調淡水6.85億立方米和5.5億立方米給流域下游“壓鹹”,圓滿完成了“壓鹹補淡”任務。

“從珠江流域中上游採取‘壓鹹補淡’解決流域下游的鹹潮問題,只是一種治標的權宜之計。”楊才壽代表説,由於珠江全流域的生態惡化,本來只是作為非常手段和應急措施的調水壓鹹行動,今後幾年甚至更長的時間可能成為經常性的措施。但是,這種調水方式,不可能長期堅持下去。

涵養水源:長宜之策

據專家分析,珠江流域下游出現嚴重的海水鹹潮倒灌的原因有二:一是珠江中下游缺乏自我調節的水利樞紐;二是珠江中上游生態環境惡化而削弱了涵養水源的能力。代表們認為,原因之二才是根本。

楊才壽代表説,珠江流域中上游地區的廣西、雲南、貴州等省區森林覆蓋率偏低,水土流失嚴重,森林涵養水源功能不強,這才導致了2002年以來珠江水流量日益減少,最終在2004年秋後使鹹潮發展成為近幾十年來珠江口最為嚴重的災害。

據了解,多年來,廣西、雲南、貴州三省區為保護和改善珠江流域的生態環境做了大量工作。特別是近年來,三省區在國家支援下,先後實施了退耕還林、珠江防護林一期工程、二期工程。但由於資金總量有限,每年的造林面積和投資僅佔規劃面積的10%左右,無法滿足規模建設和改善整個生態環境的需要。另外,珠江中上游岩溶地區“石漠化”的發展,使生態環境不斷惡化,嚴重威脅水資源的涵養。

“因此,加大珠江流域中上游的生態環境建設,涵養水源,逐步恢復流域中上游生態平衡,才能從根本上防範珠江流域下游鹹潮,不然,從長遠看將無水可調。”楊才壽代表説。

生態補償:各方所盼

加大珠江流域中上游的生態環境建設,加大保護和建設水源林,需要大量資金。鋻於桂滇黔三省區財力有限,代表們認為,除桂滇黔三省區有限自籌外,建立珠江流域生態補償機制,由國家和珠江流域下游地區向流域中上游地區提供生態補償,勢在必行,也是各方所盼。

據介紹,所謂流域生態補償機制,即由國家和流域下游地區生態受益者在合法利用自然資源的過程中,對流域中上游地區自然資源所有人或為生態保護付出代價者付相應費用的做法。作為一項有利於生態環境保護的環境經濟政策和制度,這一做法的理論依據是環境資源價值理論,是符合有關法律和法規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條規定:“國家採取有利於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環境保護工作同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協調。”《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規定:“防護林和特種用途的經營者,有獲得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的權利。”2005年頒布實施的《國務院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自治法〉若干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35號)提出:“國家加快建立生態補償機制,根據開發者付費、受益者補償、破壞者賠償的原則,從國家、區域、産業三個層面,通過財政轉移支付、項目支援等措施,對在野生動植物保護和利潤留成保護區建設等生態環境保護方面作出貢獻的民族自治地方,給予合理補償。”

為此,代表們建議,補償標準以流域中上游地區為水質達標和增加水量所付出的努力為依據,主要包括流域中上游地區為涵養水源而保護和建設水源林、修建水利設施等項目的投資,並包括今後流域中上游地區為改善水環境品質和增加水量而新建項目的投入;國家建立珠江流域中上游地區水源林保護建設專項資金;廣東、廣西、雲南、貴州四省區政府建立珠江中上游生態保護和生態補償聯繫會議制度。(記者龐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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